辯護詞
審判長: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熊X家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熊X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的辯護人,辯護人經過查閱卷宗、會見犯罪嫌疑人,參加今天的庭審,首先提出被告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的辯護,望合議庭采納。
最高院《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物證、書證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物證、書證的手機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物證、書證在收集、保管及鑒定過程中是否受到破壞或改變。
本案中,從熊X住處搜查到的疑似冰毒白色晶體是17小袋。稱重筆錄和照片顯示,偵查人員是將這17袋疑似冰毒白色晶體混合在一起后進行的稱重,這一混合,就意味著已改變了17袋白色晶體的物理屬性,換言之,在未作出鑒定確定17袋均為冰毒的情況下,將其混合稱重并以此作為涉案毒品數量是不準確的。
因此,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的涉毒數量事實不清。
2、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熊X有販賣行為
“販賣”一詞,指商人買進貨物再加價賣出以獲取利潤??梢?,買進與賣出是手段,獲取利潤是目的。本案中,熊X有買進行為,因為他和陳晨都吸毒,甚至他還送給張智吸食。但是,他沒有加價賣出行為,沒有獲取利潤的目的。雖然,有張智、蘭科、陳晨三位證人對他進行了販賣毒品的指認,但是張智在4月20日的供述中又否認了熊X賣毒品給他這一事實,鑒于言詞證據本身極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出現虛假或失真,以及辯護人前面的質證意見和最高院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對證人證言的審查作出的明確規定,合議庭對上述證言不予采信。
其次,如果確如張智所言,他從熊X那兒賒毒品去賣,并將所賣的毒品毒資幾百不等的還給熊X的話,那么4月5日晚上,張智就應將賣給蘭科毒品的毒資200元錢交給熊X。事實上,張智并未將此錢給熊X。
第三,被告人熊X在4月6日的供述中雖然承認其有販賣行為,但考慮到4月5日19點多其吸食了毒品,整個晚上又未休息,一直到第二天早上8點多做的筆錄,其精神狀態、表達能力、意識狀態是否處于正常都無法確定。并且此后,本人又否認了販賣這一說法。今天在庭審中又再次否認有販賣的行為。根據最高院《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無論從涉案毒品數量還是販賣毒品這一行為,都存在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熊X的認罪態度
雖然熊X對販賣毒品有異議,但其對非法持有毒品這一事實是認可的,對可能非法持有毒品罪這一罪名是認罪的,根據《重慶市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2、熊X是其患有精神分裂癥父親的監護人。
熊X母親已經過世,其父患有精神分裂癥,并且是眼盲的殘疾人,此外,家中還有70多歲患有高血壓的奶奶,希望合議庭結合熊X特殊的家庭情況量刑時予以考慮。
3、熊X因學歷不高、又無一技之長才誤入歧途,但其年輕,肯樂于助人,給他悔過自新的機會,是完全能走上正常人的生活軌跡。
請求法庭根據本案事實,作出公正判決!
以上意見,望合議庭采納!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孟怡
2012-7-17
本網未注明“稿件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的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擅自篡改為“稿件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如對稿件內容有疑議,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如本網轉載稿涉及版權等權利問題,請相關權利人根據網站上的聯系方式在兩周內速來電、來函與智豪團隊聯系,本網承諾會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