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涉嫌販賣毒品案:購買毒品還未實際獲得就被查獲,是否構成犯罪?
基本案情:
范某有多年吸毒史,毒癮較深。某日,范某為自己吸食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克,通過支付寶向同城的張某支付毒資3萬元。張某收到毒資后,駕車將100克冰毒運往范某處。后因酒后駕車,在民警檢查時發現了上述毒品,并當場查獲張某。張某供出范某,民警將范某抓獲。
討論關鍵詞:
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未遂、法益侵害
爭議觀點:
觀點一:范某為吸食而購買數量較大的毒品,雖然未實際獲得毒品,但行為已經著手,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觀點二:范某雖為購買毒品支付了毒資,但由于并未實際獲得毒品,亦不存在持有毒品的不法狀態,其行為并沒有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所保護的法益,不構成犯罪。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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