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受張某、向某要約,駕車幫一起運輸毒品,途中為躲避檢查,張某、向某帶毒品下車并藏匿于半途中,計劃擇機再由李某駕車運回,但李某出于害怕,不愿意再繼續運輸,介紹吳某將毒品運回。吳某運毒途中被查獲。
討論關鍵詞:
運輸毒品罪、從犯、犯罪中止
爭議觀點:
觀點一:辯從犯有難度,只有李某熟悉路線且一路駕車,從這個角度是運輸毒品的主犯。
觀點二:可以從受邀參與運輸毒品、沒有出資、全程沒有直接控制毒品、相比張某和向某作用小、地位低等方面,做從犯辯護的努力。
觀點三:不能構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兩種情況:一是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預備階段或者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犯罪過程中自動停止或放棄犯罪,這種情形一般稱為普通的犯罪中止;二是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實行行為終了而犯罪結果最終出現之前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一般稱為特殊中止。本案李某在毒品運輸途中因為害怕多次想要放棄,最終也沒有親自將毒品運回,但自己放棄后又轉而介紹他人去運輸,未能有效的停止犯罪行為,不能構成犯罪中止。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大連會議座談會紀要》
九、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問題
一是要正確區分主犯和從犯。區分主犯和從犯,應當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為根據。要從犯意提起、具體行為分工、出資和實際分得毒贓多少以及共犯之間相互關系等方面,比較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為主出資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劃、糾集、組織、雇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受雇傭、受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其在犯罪中實際發揮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者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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