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2008年6月25日) 第四十三條 [賭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