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能否擔任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領導職務問題的答復
【法規名稱】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能否擔任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領導職務問題的答復
【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 高檢發研字[1991]4號
【頒布時間】 1991-09-25
【實施時間】 1991-09-25
【效力屬性】 有效
【法規編號】 6223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川檢研(1991)18號《關于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期間能否擔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理、副經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現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勞動人事部<86>高檢會(三)字第2號《關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經商等問題的通知》第三條所規定的不能擔任領導職務的原則,可適用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包括我方與港、澳、臺客商合資、合作企業)。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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