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張某2015年11月11日晚,表哥叫其吃飯。張某過去后,表哥家中還有兩三人同行。出門后,他們坐上了一輛奧迪車。路途上,車上的人在找一輛寶馬車,找到車后,車上的人看到寶馬車主,便從奧迪車上拿上作案工具(刀),將寶馬車主強行拉上了車,張某主要負責幫其表哥抱刀,張某及其表哥在寶馬車主上奧迪車后便離開,后寶馬車主死亡。
辯護過程:
(一)律師介入
張某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其親友非常擔心,通過朋友介紹,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咨詢,智豪律師接待張某家屬后,向張某家屬了解了案情,張某家屬對案件情況并不了解,只是承辦人告知,被害人死亡,現被抓了7-8人。智豪律師結合家屬介紹的情況,向家屬做了幾種情況分析,其一,本案可能構成
綁架罪,其二,本案可能構成
非法拘禁罪。智豪律師就本案做了假設和推想,通過這種方式,讓家屬了解張某可能觸犯的罪名。家屬在智豪律師的詳細解析后,決定委托智豪律師為其辯護。
(二)律師會見
2015年11月16日下午,智豪律師準備好相關手續和材料,趕往
看守所會見顧某,但因為當天下午監管系統癱瘓,無法會見,智豪律師在等了3小時候后,轉向趕往某地派出所、某地公安分局、某地刑警支隊,最終查詢到張某案系刑警支隊辦理,智豪律師查詢到該案的承辦人,并向承辦人簡單地了解了案件情況。
2015年11月17日上午,智豪律師再次趕往看守所會見了張某,智豪律師首先表明了身份,取得張某信任后,向張某了解案情經過。會見期間,張某并不知道其所涉嫌的罪名,智豪律師向其詳細地介紹了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和法律規定。同時,智豪律師也告知了張某其在羈押期間的相關權利,如受到違法取證時,他應該如何維權等。
(三)團隊討論
智豪律師在接案后,向智豪團隊律師介紹了案件情況,并發表了自己的意見。智豪團隊資深律師分別向主辦律師分享了辦理類似案件的辦案經驗,并且就本案提出了一些寶貴的意見。
(四)智豪律師具體工作
智豪律師在刑拘期間,向刑警支隊提交了兩次取保申請,在審查批捕記得,向檢察機關提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最終經過智豪律師的不懈努力,張某被成功取保。
2016年3月底,張某案被移送審查起訴,智豪律師到檢察院查閱了案卷材料,同時和承辦人簡單交換了意見。2016年4月初智豪律師被告知,本案將被移送到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智豪律師再次趕往上級人民檢察院,與承辦人交換了法律意見,并提交了書面法律意見。2016年4月底,本案被分案處理,張某的案件再次被移送會下級人民檢察院。
2016年4月-7月期間,智豪律師多次和承辦人交換意見,向承辦機關提交了一些張某家庭情況的證明材料。
辯護結果:
通過智豪律師的努力,張某最終被檢察院決定不予起訴。家屬及張某非常感激智豪律師。
相關法律鏈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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