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江蘇省東??h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56年7月8日出生于江蘇省東??h,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江蘇省東??h。
曾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
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東??h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21日被東??h人民檢察院重新取保候審。
江蘇省東??h人民檢察院以東檢訴刑訴[2016]7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江蘇省東??h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東??h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于2016年4月13日10時許,無證駕駛無號牌農用三輪車,沿東??h李埝鄉駐地北生產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洪夏公路路口處,與沿洪夏公路由南向北行駛的蘇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蘇G×××××號重型普通半掛車的左側相撞,致三輪車乘車人馬義玲(李XX之妻)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馬義玲屬外來暴力致其顱腦損傷伴顱內出血引起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李XX負事故主要責任。
被告人李XX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本院(2015)連東刑初字第730號刑事判決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被告人戶籍信息、發破案及到案經過證明等書證,證人許某的證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辯解,東??h公安局東公物鑒字[2016]第360號物證鑒定意見、東公交認字[2016]第02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XX違反道路交通事故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江蘇省東??h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XX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被告人李XX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李XX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社區調查評估意見,本院認為數罪并罰后符合緩刑宣告條件,可以宣告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七條 第一款 ,第六十九條 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第二、三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5)連東刑初字第730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李XX的緩刑宣告部分。
二、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與原判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戴培培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姜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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