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訴機關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戴XX,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寧波市,漢族,高中文化,住寧波市鄞州區。
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
取保候審。
被告人童XX,曾用名童智軍,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寧波市,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住寧波市鄞州區。
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以甬鄞檢刑訴[201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戴XX、童XX犯濫用職權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陳堅,被告人戴XX、童XX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5年3月初至同年10月底,被告人戴XX在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古林派出所藕池流動人口管理站從事外來流動人口管理工作期間,利用其負責辦理“浙江省臨時居住證”的職務便利,與從事二手車中介服務的被告人童XX相勾結,由童XX提供辦證需要的身份信息,戴XX在明知相關人員未實際居住本轄區的情況下,虛報外來流動人口管理登記信息,辦理了虛假的“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共計660余份,并從童XX處收取好處費33000余元。
同期,被告人戴XX采用同樣方式,為從事二手車中介服務的陳某1等人辦理了虛假的“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共計220余份,并收取若干好處費及香煙。
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戴XX、童XX主動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戴XX退贓3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戴XX、童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戴某1、陳某1、胡某、張某、陳某2、陳某3、徐某、項某、戴某2、孫某、王某1、韓某、劉某、王某2、陸某的證言,勞動合同及工資名冊,租賃房屋信息,行駛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二手車輛照片,寧波市海聯電器有限公司等公司出具的證明,古林派出所出具的辦理臨時居住證清單,古某社區保安大隊規章制度,古某臨時居住人口綜合管理服務站考核辦法,扣押款物清單,到案經過,兩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XX作為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與被告人童XX相勾結,違反規定處理公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發后,被告人戴XX、童XX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戴XX、童XX認罪、悔罪態度好,又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
根據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
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 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戴XX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童XX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馬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代書記員莊欣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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