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緩刑考察期內應遵守以下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考察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協助、配合,決不是代替公安機關執行緩刑考察工作。
緩刑考察在要求被宣告執行緩刑的犯罪分子應遵守前面規定的內容外,重點是考察犯罪分子在緩刑考察期內是否有新的犯罪行為,是否還有漏罪及是否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這些工作只有公安機關有權執行,所在單位和組織是無權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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