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1日,朱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一審在重慶市某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時,智豪律師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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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主觀上不明知涉案款項系詐騙所得,不構成掩飾、隱瞞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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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證據沒有查清資金的流向,不能證明涉案款項全部系贓款,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
即使認定朱某構成犯罪,法庭應考慮其具有如下情節:
1.朱某系坦白,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2.朱某主觀惡性小,沒有適用監禁刑罰的現實必要性;
3.朱某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退贓并繳納罰金,通過本案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現突出;
4.建議法庭對朱某適用緩刑。
庭審結束后,朱某及其家屬對智豪律師的庭審表現表示十分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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