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王某,男,1995年生,漢族,大專學歷。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
詐騙罪被抓獲,8月15日被刑事拘留,現案件處于偵查階段。
王某是剛畢業的一名大學生,通過網絡求職的方式入職涉案公司,因公司經營的業務系沒有獲得金融管理主管部門的批文的金融業務,且在宣傳過程中有虛構事實的情形,被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王某在公司中擔宣傳小組組長,其所在的小組團隊介紹來投資的客戶投資金額600余萬元。
二、
接受委托
偵查階段,王某被刑事拘留后,王某家屬意識到案件的嚴重性,經親屬介紹前來智豪所委托智豪律師擔任王某的辯護人,希望能夠為王某爭取最輕的處罰。智豪律師接受委托后,當天趕往
看守所會見王某,并著手為其爭取申請
取保候審。
三、團隊討論
會見王某后,智豪律師將案件提交律所團隊討論。討論中,智豪律師提出第一步根據王某涉案的情況、地位作用和社會經歷向承辦單位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爭取為王某先行變更強制措施。閱卷后,智豪律師再次將案件提交團隊討論:智豪律師針對王某是否構成詐騙罪發表意見,智豪律師分別就王某入職經過、從事時間長短、所處層級、工作內容、工資構成、社會經歷、人生閱歷、所學專業、作用地位、豐富了意見。團隊討論中,為承辦律師進一步豐富了辯護思路。
四、
律師辯護
1、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智豪律師于2015年8月19日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師于當日會見了當事人王某某。了解案情后,向承辦機關提出了書面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獲得了承辦機關的采納,成功將王某取保。
2、為王某爭取無罪結果
王某是才畢業的大學生,對其主觀判斷應結合其客觀身份綜合評判,王某于2015年7月從江蘇第二師范學院畢業,學習的專業是應用化工技術。首先其就讀的學校是師范類院校,具有尊師重教的學校傳統,其次王某就讀的是應用化工技術專業,專業主要課程為物理、化工方面。學生自身的特殊性讓王某和社會接觸較少,而專業的特殊性更使王某較之其他法律類等社會學科專業學生在與社會的接觸上少之又少。故對王某的主觀故意認定上應和其他長期與社會此類信息相接觸的人區分開來。
王某在公司就職后,就其個人閱歷不具有判斷其為非法公司或從事非法業務的能力,王某就職后,參加公司統一培訓時公司出具的材料和講師講解的內容均告知公司是正規公司,從事的業務也是合法的。王某通過網上被招聘進公司,其對于公司是否合法成立難以判斷,而且王某在校期間沒有學過金融專業,也沒有接觸過金融行業,其家庭環境也與金融類專業知識無關聯,其無法通過學習、生活環境中的知識對比判斷公司是否違法,公司的經營項目是否違法。
王某從事的工作僅為一線業務員,其不具有和被害人直接談具體業務的主體資格,王某是業務員,其在公司的工作內容為在微信上通過刷朋友圈的方式和他人交流,從而達到介紹公司經營內容的目的。其通過微信朋友圈營銷的方式本不違法,違法的應該是明知公司經營方式違法,而對來公司的客戶進行虛假宣傳。王某作為一線業務員,和其他業務員一樣均不涉及對來公司客戶進行交流,介紹公司經營產品的職務和職責。其并不知道公司具體經營產品,也不知道公司經營模式等,其作為一線業務員僅知道通過微信朋友圈的營銷方式將公司介紹給他人,且其認為公司及公司經營項目是合法的。
審查起訴過程中,智豪律師將上述辯護意見充分與主審檢察官溝通,綜合全案考慮王某的行為,對王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五、案件結果
不起訴
六、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西南地區首家刑案專業化律師事務所,團隊旗下匯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師、法學專家、博士等人才為確保辦案質量,智豪律師作為首家向社會公開承諾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師專業團隊集體討論,共同制定團隊辯護代理方案——“集體智慧、團隊資源”,結合刑事領域積累的廣泛深厚的社會關系資源及刑事辯護的實戰經驗,“為生命辯護、為自由吶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