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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天檢訴刑訴〔2016〕183號
被告人徐某甲,化名“徐某乙”、“徐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98319**********,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住湖北省廣水市**鎮**村**灣。2012年5月,因犯
盜竊罪被湖北省武漢市漢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
詐騙罪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詐騙罪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2月5日);2016年2月4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16年3月1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4月至9月,被告人徐某甲化名“徐某乙”、“徐某丙”,謊稱自己是**大學馬克思學院政治系研究生,家中從事國際金融貿易,隨身攜帶購得的假奔馳、瑪莎拉蒂等多輛名車鑰匙冒充上海富二代,以談戀愛為名騙取被害人信任,進而在本市天心區、岳麓區以購買手機、開店裝修、贖回傳家寶等名義先后騙得被害人陳某某蘋果5S手機1臺、被害人李某某現金合計人民幣32904元(以下單位均為人民幣)。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甲謊稱自己系上海富二代,從而騙得被害人陳某某信任。同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在與被害人陳某某談戀愛期間,謊稱自己手機已壞,騙取被害人陳某某的1臺金色蘋果5S手機。
經鑒定,上述被騙的手機價值3090元。
2、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謊稱自己是**大學馬克思學院政治系研究生,家中從事國際金融貿易,隨身攜帶購得的假的奔馳、瑪莎拉蒂等多輛名車鑰匙冒充上海富二代,以談戀愛為名騙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2015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謊稱幫表妹購買手機作為生日禮物,以借錢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某通過淘寶網以4790元購得蘋果6plus手機1臺;2015年7月5日,被告人徐某甲謊稱要在**大學租個門面開咖啡店做幕墻裝修需要資金,騙取被害人李某某通過支付寶轉帳5000元至其控制的“沈某某”帳戶;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以購買咖啡機為名,騙取被害人李某某通過支付寶轉帳3800元至其控制的“沈某某”帳戶;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謊稱其姐姐離婚了其需要用錢,騙取被害人李某某通過支付寶發送金額為1314元的紅包至其控制的“徐某丙”帳戶;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徐某甲謊稱開咖啡店裝修購買英國士兵玩偶需要資金,騙取被害人李某某通過支付寶轉帳2000元至其控制的“徐某乙”帳戶;2015年8月,被告人徐某甲謊稱已選好長沙市岳麓區**商業廣場的門面,以傳家寶典當資金作為定金,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徐某甲以需要資金贖回傳家寶為名義,騙取被害人李某某現金10000元;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謊稱裝修門店交訂金,在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長沙市天心區**社區**棟***房騙得被害人李某某現金5000元;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徐某甲謊稱支付寶被凍結需要資金解凍,在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長沙市天心區**社區**棟**房騙得被害人李某某現金1000元。
被告人徐某甲騙得的上述財物均用于個人揮霍。
2015年9月27日,公安民警在本市天心區***社區抓獲被告人徐某甲,并從其身上搜出多枚車鑰匙等。被告人徐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查獲的車鑰匙等物證照片;2、抓獲經過、購物發票、借條、貸款合同書、銀行流水單、QQ聊天紀錄、微信轉帳記錄、刑事判決書、戶籍資料等書證;3、證人張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陳某某、李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與辯解;6、價格結論鑒定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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