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朱某與他人合伙投資某公司,在自己創建的網絡平臺上售賣消費卡,辦理該消費卡需繳納費用,辦理之后可享受零首付購車、信用貸款、大折扣購物等功能。公司運營期間大概獲利有200余萬元,朱某等人因涉嫌
詐騙罪被刑事拘留。
討論內容:承辦律師指出朱某的行為定性存在爭議,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首先就客觀方面而言,該網絡平臺宣傳的項目真實存在,不構成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其次就主觀方面而言,朱某從未有欺詐他人的故意,在開公司之前朱某曾咨詢相關法律人士該經營模式是否涉嫌犯罪,在得到確切的回答之后朱某方進行相關業務。律師團隊對于承辦律師的辯護思路表示贊同,并指出朱某在該公司的具體職位及有無獲利等均可從客觀方面反映朱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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