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經他人介紹認識了從事建筑工程的劉某。劉某以做工程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支付利息。后李某出借200萬現金給劉某,劉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張200萬元的借條。到了約定的還款時間,劉某拒絕還款并逃匿至外地。李某認為其被詐騙,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討論關鍵詞:
借貸型詐騙、非法占有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智豪辯點:
借貸型詐騙,需要從借款時的主觀意圖,借款時有無還款能力,借款具體用途、借款后的表現等方面判斷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詐騙罪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數額較大的行為。在出具了借條的情況下,區分是一般民事糾紛還是刑事詐騙案件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情況下,行為人不會主動承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均是“認賬”,只是沒錢所以不還。為了解決證據認定上的難題,司法實踐中通常采用推定的方法來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金融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且具有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等情況下,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如果劉某虛構了借款事由(根本不是借款用于工程,而是拆東墻補西墻),隱瞞了還款能力(負有較大債務),事后改變聯系方式予以逃匿,則更傾向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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