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辯護
一、項某某挪用的數額不是60萬元。
當王X將100萬元轉賬到戶名為“張某甲”的銀行卡時,此時銀行卡內原有一定數額的私人錢款。當私人錢款和100萬元混同后,項某某從中支出419739.4元用于公共事務支出,從中支出60萬元歸還個人借款。
由于貨幣是種類物,具有可替代性,錢款的支付順序直接關系到項某某挪用數額的認定。若項某某先支出私人錢款后支出工程款,則原有的私人錢款數額應從起訴書認定的挪用數額中去除;若項某某先支出工程款后支出私人錢款,則原有的私人錢款數額不能從起訴書認定的挪用數額中去除。
現有證據無法查清項某某到底是先支出私人錢款還是先支出工程款。根據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辯護人認為應從起訴書認定的挪用數額中去除原有的私人錢款數額。
二、項某某系自首,具有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告人項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應認定其系自首。同時項某某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應認定犯罪較輕,可以免除處罰。
三、項某某積極向辦案機關退回贓款,沒有給國家造成損失。
當紀委介入調查時,項某某便積極主動地歸還了全部挪用款項,沒有給國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相對于辦案機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項某某的行為更具有主動性,客觀上節約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應當在量刑時給予充分考慮。
四、項某某挪用60萬元事出有因,主觀惡性小。
項X有(項某某父親)因用地施工問題歷經26個判決,終于獲得勝訴判決,但卻沒有執行到位。并且某某縣人民政府承諾給項X有發放施工證,但至今未履行承諾。長時間的訴訟以及執行不到位,導致項家經濟困難,項某某被逼無奈才借借高利貸。后高利貸到期,項某某被逼無奈,才挪用60萬元歸還高利貸。相較于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動機,項某某挪用60萬元的初衷顯得被逼無奈、事出有因,其主觀惡性小。
五、項某某是初犯、偶犯且一貫表現良好。
被告人項某某一貫表現良好,在此次犯罪之前沒有犯罪記錄和違法記錄,犯罪前表現一直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再犯罪的可能性小。
綜上所述,若法庭認定被告人項某某構成犯罪,則應綜合考慮被告人項某某具有自首、退贓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并結合本案的案發原因、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主觀惡性、客觀危害后果,以及法律適用的規定及精神,懇請合議庭判處被告人項某某免于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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