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熊某近親屬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師擔任其辯護人,今天出庭參加庭審。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舉證質證,發表辯護意見如下,敬請審查并采納:
辯護人總的觀點:對熊某構成
貪污罪不持異議,主要進行情節方面的辯護。
具體理由如下:
一、法定情節
(一)熊某構成從犯
起訴書對一情節也是認定的,而且汪某的《判決書》也認定其在貪污中系主犯。
1.犯意的提出是汪某。
指控的兩起犯罪事實都是汪某提出來的,是汪某主動找的熊某。汪某說自己買房缺錢,想在材料方面打主意。而且從汪某的判決來看,汪某與多人,還不僅是在鋼材上有犯罪行為。
2. 本案中熊某的實際作用較小
在本案中,熊某的行為是被動的,其是受汪某的安排做這個事。雖然指控說是他們二人共謀,但是從汪某的判決來看,他在此之前也有類似的行為。說明這些早就在汪某的預謀之中。
3.獲利的情況
本案中指控的兩起犯罪事實,汪某獲利是二十七萬多,熊某獲利是十四萬多。相比較而言,獲利不如汪某。
《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熊某構成自首
1.熊某如實供述
本案中,熊某從第一次訊問來看,就是認罪的。對于今天指控的事實也是如實講了的。起訴書也認定了其如實供述這個問題。在其供述中,對兩件事的起因后果,整個過程,都講得很清楚。整個過程中,沒有翻供的行為。今天當庭也對指代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 第二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2.熊某到案是否有主動性
熊某當庭在回答法庭訊問時,真實地說到他到案的情況。由于熊某自己當庭認可。辯護人雖然認為,可能他不構成自首。但是被辦案機關傳喚到案,仍然具有一定的主動性。這個在司法實踐中,也是認可這種情況的。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重慶乃至西南地區首家專做刑事辯護的刑事律師所,團隊旗下匯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師、法學專家、博士等人才為確保辦案質量,智豪律師作為首家向社會公開承諾所承接刑事案件經過全體律師的集體討論以確定最佳的辯護方案——“集體智慧、團隊資源”,結合刑事領域積累的廣泛深厚的社會關系資源及刑事辯護的實戰經驗,“為生命辯護、為自由吶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