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更多 ?
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以追訴。 ...
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 更多 ?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而根據最新司法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 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