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王某某,女,漢族,某集團公司經營部經理,因涉嫌單位
行賄罪被某區檢察院立案偵查。
王某某所在的集團公司系大型房地產開發和施工企業,因公司經營需要,經公司董事長授意,王某某代表單位,以單位名義向某領導送錢1500余萬元,為單位謀取工程中利益,因該領導被抓獲案發,王某某到案。
二、律師辯護
王某某涉嫌行賄罪一案,智豪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前往
看守所會見了犯罪嫌疑人,詳細了解了案件有關情況,后智豪律師又與本案的偵查機關就案件進行了交流溝通。經智豪律師收集調查和研究案件認為:
本案應當成立單位行賄罪,因為行賄資金來源于單位,行賄的利于也歸結于單位。本案系經濟犯罪類型,相比暴利類型的案件,社會危害性較小,嫌疑人王某某的人身危險性較小,且家中有小孩需要嫌疑人撫養照顧,同時考慮到王某某能主動,如實交代案件事實,并建議辦案機關能
取保候審。
三、案件結果
據此,智豪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經多次溝通,辦案機關同意智豪律師意見,目前,劉某某已經釋放。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行賄罪】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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