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李某,2016年x月x日因涉嫌犯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被公安機關抓獲,次日被帶至重慶辦案單位所在地宣布刑拘,現羈押在
看守所。
據家屬介紹,李某自2015年8月底成為某公司的業務員,該公司通過經營度假養生基地、食品連鎖、投資加盟店等形式進行經營。社會人員繳納一定數額的資金后可以從其發展的人員中獲得提成、根據發展人員的數量提升職位。同時,每個加入的人員三個月后可以從中獲取相對于投入金額更高的資金回饋。
二、律師辯護
李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智豪律師接受委托后即前往看守所會見李某,了解其涉案的具體情況;隨后立即前往公安機關,進一步了解本案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
智豪律師根據會見和了解的案件情況,擬定的書面的
取保候審申請,提交辦案單位,并當面與辦案人員溝通取保理由。智豪律師提出,李某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起次要、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李某到案后一周之內就已經退贓200余萬元,充分表明其認罪、悔罪態度。此外,李某2011年左右離婚,現孩子年僅9歲一直由李某撫養,李某是孩子的唯一撫養人。因案件涉案人員較多,取證難度較大、周期較長,公安在該階段暫時沒有批準智豪律師的取保申請。
審查逮捕階段,智豪律師當面與承辦檢察官當面溝通上述意見,最終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公安機關當天對李某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
三、案件結果
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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