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涉嫌行賄案:行賄是為了獲取工程尾款,應否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討論關鍵詞:
行賄、不正當利益、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任某是某公司高管,某公司在承接某政府項目過程中,為了獲取被拖欠的工程款,采取了向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送財物的方式,后該公司順利結清工程款。任某因其他行賄犯罪被立案偵查,后辦案機關認為本次送財物的行為,也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遂將該筆事實一并向法院起訴。
爭議觀點:
觀點一:任某雖然是為獲取被拖欠的工程尾款,但其本可以通過訴訟、仲裁等合法正當的途徑解決,而其采取了行賄工作人員的違法方式,應當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
觀點二:對合法權益的主張,不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本案中,任某是為了結清公司被拖欠的工程款,其僅是要求相關部門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屬于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主張,不屬于在經濟活動中違法規定謀取競爭優勢的情形,故不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根據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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