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
因涉嫌犯窩藏、隱瞞毒品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云夢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云夢縣公安局監視居住。
云夢縣人民檢察院以云檢公訴刑訴(2015)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窩藏、隱瞞毒品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云夢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克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租住于云夢縣城關鎮****3棟*單元***室。
2015年1月至3月10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明知游某(前夫,已提起公訴)在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晶體(俗稱麻果、冰毒),而為其窩藏、隱瞞毒品于其出租屋內,后云夢縣公安局在查處游某販賣毒品案時,在被告人陳某的租住屋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晶體。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1、書證:抓獲經過、搜查證、搜查筆錄、證據保全清單、湖北省公安機關上交毒品入庫登記單、戶籍信息;2、證人游某的證言;3、被告人陳某的供述與辯解;4、孝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毒品檢驗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游某販賣毒品而為其窩藏、隱瞞毒品,其行為已構成窩藏、隱瞞毒品罪,云夢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罪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陳某犯窩藏、隱瞞毒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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