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劉某,男,重慶某公司董事長,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重慶某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6日被取保候審。
二、接受委托
2017年4月,委托人慕名至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咨詢,智豪律師向家屬了解相關案情,為其講解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本案雖然涉案金額高達750萬元,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律師認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條件。
三、團隊討論
智豪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即將該案交到律所團隊討論會進行研究。智豪律師在會上積極發表了對案件的看法,從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方面進行討論,律所資深律師和專家律師也從法律規定和實踐兩方面進行了細致的分析,最終一致認為姜某的行為應屬民事經濟糾紛,并且本案有以刑事手段違法插手經濟糾紛的可能性。經智豪律師團隊集思廣益,豐富了本案辯點的各項內容。
四、律師辯護
智豪團隊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提出了以下辯護意見:1、劉某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2、劉某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不構成合同詐騙罪。3、本案本質上系民事經濟糾紛,且存在以刑事手段違法插手經濟糾紛的可能性。
五、案件結果
2018年4月,檢察院依法對劉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院認為依據現有的證據以及案件事實認定本案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證實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不符合起訴條件。檢察院最終全部采納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依法決定對劉某不起訴。在本案中劉某涉嫌金額巨大,如不能獲得有效辯護極可能被判處重刑,智豪律師在深入了解案情之后,認為劉某依法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案件應屬民事經濟糾紛,有以刑事案件插手經濟糾紛的可能性。智豪律師在辯護過程中,堅持維護劉某的合法權益,緊緊圍繞上述辯點,為劉某爭取到不起訴的結果。
六、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劉某,男,重慶某公司董事長,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重慶某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6日被取保候審。
二、接受委托
2017年4月,委托人慕名至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咨詢,智豪律師向家屬了解相關案情,為其講解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本案雖然涉案金額高達750萬元,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律師認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條件。
三、團隊討論
智豪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即將該案交到律所團隊討論會進行研究。智豪律師在會上積極發表了對案件的看法,從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方面進行討論,律所資深律師和專家律師也從法律規定和實踐兩方面進行了細致的分析,最終一致認為姜某的行為應屬民事經濟糾紛,并且本案有以刑事手段違法插手經濟糾紛的可能性。經智豪律師團隊集思廣益,豐富了本案辯點的各項內容。
四、律師辯護
智豪團隊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提出了以下辯護意見:1、劉某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2、劉某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不構成合同詐騙罪。3、本案本質上系民事經濟糾紛,且存在以刑事手段違法插手經濟糾紛的可能性。
五、案件結果
2018年4月,檢察院依法對劉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院認為依據現有的證據以及案件事實認定本案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證實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不符合起訴條件。檢察院最終全部采納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依法決定對劉某不起訴。在本案中劉某涉嫌金額巨大,如不能獲得有效辯護極可能被判處重刑,智豪律師在深入了解案情之后,認為劉某依法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案件應屬民事經濟糾紛,有以刑事案件插手經濟糾紛的可能性。智豪律師在辯護過程中,堅持維護劉某的合法權益,緊緊圍繞上述辯點,為劉某爭取到不起訴的結果。
六、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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