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根據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于刑事處罰: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 (二)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三)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 (六)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根據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實施的較輕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等情節,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對于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根據刑罰第三十七條,做好善后、幫教工作或者交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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