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民商事裁判規則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
案例: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3年第3期(總第83期)]最高法院認為:“對依據安慰函申報的擔保債權全部予以否認。在確認債權訴訟中,有15家廣東國投公司香港子公司的債權人持廣東國投公司出具的安慰函申報金額約23億元的擔保(或然)債權,要求予以確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安慰函從形式上看,不是廣東國投公司與特定債權人簽訂的,而是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出具的介紹性函件;從內容上看,安慰函并無擔保的意思表示,沒有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為履行或承擔還債責任。因此,安慰函不能構成中國法律意義上的保證,不具有保證擔保的法律效力,依據安慰函申報擔保債權全部被拒絕。”
免責申明
本網轉載文章用于學習交流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轉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文章來源”。
如本網轉載文章涉及版權等權利問題,請來電、來函與我們聯系,我們及時處理。
分享到: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重慶乃至西南地區首家專做刑事辯護的刑事律師所,團隊旗下匯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師、法學專家、博士等人才為確保辦案質量,智豪律師作為首家向社會公開承諾所承接刑事案件經過全體律師的集體討論以確定最佳的辯護方案——“集體智慧、團隊資源”,結合刑事領域積累的廣泛深厚的社會關系資源及刑事辯護的實戰經驗,“為生命辯護、為自由吶喊”。
免責聲明
本網未注明“稿件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的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擅自篡改為“稿件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如對稿件內容有疑議,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如本網轉載稿涉及版權等權利問題,請相關權利人根據網站上的聯系方式在兩周內速來電、來函與智豪團隊聯系,本網承諾會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