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橫幅、堵患者、砸醫院!如此“醫鬧”,應當嚴懲!
編者按:醫患問題日趨緊張,可以說這已然成為當今社會中的一項“老大難”問題。近年來,患者或家屬對醫生破口大罵、拳打腳踢的新聞并不少見,甚至有些還持械傷人,造成醫護工作者傷亡,血染白衣,可悲可嘆。誠然,有些糾紛,是醫院操作不當引發的,對于這種情況,醫院該賠償的賠償,醫護人員該追究責任的就追究,本就合情合法合理。但有些情況是,醫護工作者與醫院并無過錯,但患者或其家屬僅因治療效果未達其預期,就對醫院一方百般刁難,要求“天價”賠償,達不到要求就“一哭二鬧三上吊”,嚴重影響醫院接診秩序,破壞公共設施?;颊咭环降男那榭梢岳斫?,其家屬因病造成的嚴重后果也值得同情,但采取非法手段主張自己的“不當”訴求,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法律也不能姑息!編者僅選取下文判例,以期警示那些潛在的“醫鬧者”——醫鬧損人不利己,依法表達自己的訴求才是正途!
公訴機關廣州市xx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甲。因涉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5年1月9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1日被逮捕?,F押于廣州市xx區
看守所(槎頭)。公訴機關以穗荔檢訴刑訴〔2015〕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甲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州市xx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甲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1月27日至12月9日,同案人黃某某(另案處理)因其妻子在本市xx區某醫院就診期間胎兒死亡,就死亡原因是否屬于醫院處置不當及責任分擔問題與院方產生糾紛。院方本擬待死亡鑒定結論作出后再進行處理,被告人楊某甲、同案人黃某甲等人對此不滿,黃某甲、黃某乙(已判刑)等人遂糾集同案人顏某、曾某甲、鄧某(均已判刑)等多名家屬及同鄉,并準備了橫幅及拜祭物品,用在醫院門口聚集拜祭死嬰的方式向醫院施加壓力。2013年12月9日11時許,被告人楊某甲及同案人黃某甲、黃某乙、顏某等百余人先后來到某醫院,在醫院門口靜坐示威,堵塞醫院出入口,××患者的正常出入,并通過在醫院門口及周邊道路上撒冥紙、拉橫幅及使用擴音喇叭播放錄音等形式起哄鬧事,嚴重影響了醫院及周邊的社會秩序。當日14時55分許,被害人張某富等人在清除醫院門前的死嬰照片及橫幅時與同案人黃某甲、楊某乙、翁某等人發生沖突。被告人楊某甲等人煽動、指揮同案人黃某乙、鄧某、顏某等人圍住醫院入口,沖破民警防線,并使用磚頭、泥塊等工具多次打砸醫院玻璃門墻并沖破民警防線,打砸醫院大堂,致使被害人張某富等七人輕微傷,并造成醫院玻璃門墻等裝飾物(經鑒定,修復價格總值人民幣36290元)及醫院大堂內電腦、鋼琴等物品(經鑒定,共價值人民幣11788元)嚴重受損,醫院的正常經營秩序受到嚴重破壞。
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楊某甲到公安機關投案。
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相關證據證實所指控的事實,認為被告人楊某甲無視國家法律,領導他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營業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表示認罪,但辯稱其沒有組織、指揮、領導他人。
被告人楊某甲的辯護人辯護意見如下:1、雖然有多個證人及同案人指證楊某甲是組織、指揮者,但上述證言不客觀、不中立,不具有唯一合理性,現有證據不能認定楊某甲是此次打砸事件的領導者,最多只能是積極參與者。2、楊某甲沒有領導指揮的犯罪故意,沒有參與案件的發起與策劃,沒有實施領導與指揮行為,沒有造成財產及人員損傷,不應對其他人實施的過限行為承擔責任。3、楊某甲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節,已取得被害人諒解。請求法庭對楊某甲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至12月期間,同案人黃某甲(另案處理)因其妻子彭某胎兒死亡與某婦產醫院(以下簡稱某醫院)產生糾紛,期間,被告人楊某甲與同案人黃某甲等人曾到醫院,要求醫院“給說法”,但雙方沒有協商成功。
后同案人黃某甲等人遂決定糾集家屬及同鄉向醫院“討說法”并準備橫幅及拜祭物品,通過在醫院門口聚集拜祭死嬰的方式向醫院施加壓力。
2013年12月9日10時后,被告人楊某甲及同案人黃某甲、黃某乙、蘇某甲、鄧某、曾某甲、顏某、楊某乙、黃某丙、倪某、曾某乙、翁某、余某等數十人先后來到位于本市康某中路的某醫院,通過在醫院門口及周邊道路拜祭死嬰、撒冥紙、拉橫幅及使用擴音喇叭播放錄音、在醫院門口靜坐等形式哄鬧,堵塞醫院出入口,××患者的正常出入,嚴重影響醫院及周邊的社會秩序。
當日14時55分許,醫院工作人員廖某乙等人在清除醫院門前的死嬰照片及橫幅時與同案人黃某甲、楊某乙、翁某等人發生沖突、打斗,致該院工作人員王某乙、賈某乙、朱某乙、廖某乙、張某富、彭某玲以及民警黃某丁受傷。
在此過程中,同案人楊某乙、翁某亦受傷。
隨后在被告人楊某甲等人的煽動、指揮下,同案人黃某乙、蘇某甲、鄧某、曾某甲、顏某、余某等人使用磚頭、泥塊等工具多次打砸醫院玻璃門墻,并沖破民警防線,打砸醫院大堂,造成醫院玻璃門墻等裝飾物以及醫院大堂內電腦、鋼琴等財物嚴重受損,醫院的正常工作、經營秩序受到嚴重破壞。
經鑒定,醫院玻璃門墻等裝飾物修復價格鑒定總值人民幣36290元,電腦、鋼琴等受損物品鑒定總值為人民幣11788元;被害人廖某乙、張某富、朱某乙、賈某乙、王某乙、彭某俊、黃某丁以及同案人翁某、楊某乙的損傷符合被鈍性暴力作用所致,損傷程度均屬輕微傷。
2014年5月19日某醫院與同案人黃某甲的妻子彭某達成和解協議,由彭某代表所有涉案人員賠償某醫院經濟損失78281.05元,某醫院對所有涉案人員的行為予以整體諒解,請求司法機關對所有涉案人員從輕、減輕處罰。
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楊某甲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有控辯雙方當庭舉證,經法庭質證、查證屬實予以采納的下列證據證實:
1、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110警情信息表等材料,證實了本案的接警處理情況以及立案情況。
2、中山醫學院病原生物學診斷中心、中山大學某甲醫院、某醫院出具的檢驗報告單、入院記錄、分娩記錄、引產記錄、診斷證明、病歷等材料,證實彭某到醫院就醫的情況。
3、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隨案移交物品清單、贓證財物保管清單,證實公安機關繳獲作案工具六幅橫幅等物品的情況。
4、某醫院提供的收入明細等材料,證實了2013年11月29日至2013年12月8日以及2013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19日某醫院的收入明細情況。
5、《和解協議》以及某醫院出具的《刑事責任諒解書》、收條,證實2014年5月19日某醫院與同案人黃某甲的妻子彭某達成和解協議,由彭某代表被告人一方賠償某醫院經濟損失78281.05元,某醫院對被告人一方的行為予以整體諒解,請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楊某甲等人從輕、減輕處罰。
6、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楊某甲到公安機關投案。
7、被告人楊某甲的身份材料,證實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8、本院(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446號、(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492刑事判決書及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一終字第541號刑事裁定書,證實本案同案人的判決情況。
9、證人黃某丁的證言:在2013年12月9日10時左右,我接到指令后到某醫院處理警情。
到后,我看到在醫院門口站了幾十個人在大聲起哄,有很多男女圍著一張拜祭的桌子在點香拜祭,地上撒滿拜祭的紙錢,旁邊放有幾張很大的死嬰的照片。
我了解到當事人叫黃某甲,是廣東省海豐人,因為他老婆在某醫院生小孩的過程中發生了醫療事故糾紛,醫院沒有給他們滿意的答復,所以他們一班老鄉和家人來醫院討說法。
我叫黃某甲等人到醫院辦公室協商。
我和街道綜治辦、區衛生局、派出所等相關人員一起對黃某甲等人進行勸導。
最后黃某甲表示如果醫院方能夠向其提供完整的就醫記錄,他會向醫療權威部門咨詢,然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也不會鬧事。
我在參與處置的過程中多次對在場的人員說過,特別對黃某甲以及他的家屬說過很多次,指出他們在醫院門口拜祭是阻礙醫院秩序和阻擋其他人員的行為,是違法的行為,并多次叫他們把拜祭物品搬走,要其他不相關的人員離開醫院門口。
10、證人梁某丙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11時許,我接到指令后趕到某醫院,發現現場的聚集人員已經增加到近百人,并看到一些鬧事人員打著橫幅擋在醫院門前的汽車通道口,部分人員聚集在醫院門口并舉行拜祭活動、撒紙錢。
現場14名警力中有六、七人負責守住醫院玻璃大門,另外部分人員到醫院門前馬路勸離舉橫幅堵路的人員。
但眾多鬧事人員不聽從勸離,并起哄及圍堵負責勸離工作的民警,拒絕并阻撓民警沒收橫幅。
經過一翻努力,舉橫幅的鬧事者同意退回人行道,不再堵塞交通,讓旁邊和業廣場的車輛及醫院車輛出入。
12時許,派出所、街道綜治辦、司法所、衛生所等相關部門領導、醫院負責人和黃某甲及其親友等進入醫院協商。
后我回派出所值班時聽說醫院現場發生了打砸事件。
11、證人吳某乙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大約11時30分許,我接到出警通知后到達某醫院,見到大約有五、六十人圍著醫院門口,地下有10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員跪在地下,一邊跪一邊燒紙錢,地上周圍撒發了大量的冥幣。
我們找到正在拉橫幅的人做思想工作,并要求其收起橫幅。
后他們將擋住和業廣場出車道上的橫幅拿走了,只剩下某醫院入車道的橫幅。
12、證人范某乙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13時左右,我接到出警通知后來到某醫院。
在現場我看到醫院門口圍著100人左右,醫院正門口擺設了一個靈堂,一些人在那里拜祭,地下到處都是冥幣,一些人在醫院門口的人行道、車道上拉橫幅。
期間有人進入醫院時,
醫鬧家屬都起哄。
下午15時左右,醫院的幾個保安與
醫鬧的幾十個男子發生沖突。
我們馬上把雙方隔開,但由于
醫鬧的人員太多,他們雙方動手用拳腳打了起來,有二、三個醫院保安被打傷流血。
我們攔住他們,并將那些人趕到醫院門口。
不久幾十個
醫鬧的人員開始用磚頭砸醫院大堂的玻璃,執勤人員排成隊擋在醫院門前,但
醫鬧人員從人墻兩邊丟磚頭、石頭砸玻璃。
后有三四個男青年手拿磚頭、石頭圍住民警黃某丁打,我馬上上前將打砸人員拉開。
期間
醫鬧人員二次沖進大堂,并砸壞了里面的物品,有幾個還想闖進醫院里面,但被我們民警死死守住樓梯口,后民警控制了現場。
13、證人孔某乙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約13時許,我接到出警指令去到某醫院,見到醫院門前的平臺上有100多人,他們在醫院門口前的平臺上擺設靈堂,靈堂上擺有幾張死嬰的照片,地上撒了很多冥幣,有些人在路邊拉橫幅,有些人邊祭奠邊叫醫院醫死人不負責。
下午3時許,醫院的幾位保安剛一出醫院大堂的門就與
醫鬧的人發生沖突,我們馬上沖上去將雙方拉開。
后
醫鬧那方的人突然沖向我們的人墻毆打醫院的保安,我們馬上制止,并將醫院的保安拉回醫院大堂。
醫鬧的人拿來了磚塊打砸醫院玻璃,并將玻璃墻、玻璃門砸碎。
我們在醫院大堂門口排人墻,但由于他們人多,從人墻的兩邊沖入了醫院大堂進行打砸。
我們馬上沖進醫院大堂在進入醫院的通道內排人墻,阻止那些
醫鬧的人員沖入醫院。
14、證人張某國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我和同事接到指令去到某醫院,看見有一百人左右坐在醫院大門口,并在那里設置了靈位,有人不斷燒香和拋撒冥幣,周圍拉了幾條橫幅。
期間有人進入醫院,
醫鬧家屬都起哄,用語言阻止其他人進入醫院。
15時30分左右醫院的三個保安去到掛橫幅的玻璃門口,有兩個保安動手撕橫幅,
醫鬧一方就沖上去與保安打了起來。
我們見狀,就與警察上去阻擋,但擋不住。
醫鬧的人打完保安后就用磚頭和石頭打砸醫院的玻璃,又沖進醫院大堂,用磚頭和石頭把里面的物品砸爛。
××患者的安全,死死守住樓梯口,后來打砸的人員被民警和我們驅趕出大堂。
15、證人古某乙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早上,我們接到派出所指令到某醫院維持秩序。
到達后,我看到有幾十人在某醫院門前用擺設靈堂、拋撒冥幣、掛拉橫幅等方式進行
醫鬧。
下午15時左右,
醫鬧人員突然與醫院的幾個保安發生沖突,有幾十個男青年隨即用石頭打砸醫院門前的玻璃,我們見狀趕緊跑過去阻止。
此時我聽到派出所的幾個民警大喊:“他是警察,不要打!”我往醫院正面左側一看,看見派出所的民警黃某丁半蹲著站了起來,左手叉著左側臂部,似乎受了傷,黃某戊燁身旁的幾個男子隨后迅速離開了。
后我與派出所的民警在醫院門前圍成一排人墻。
不久
醫鬧人員再次發起沖擊,有十幾人拿著石頭沖到醫院門前又對醫院玻璃進行打砸,有幾個人還沖進醫院大堂,用石頭砸里面的物品,后來被民警驅趕出去。
16、證人林某吉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11時左右,我接到指令到康某中路某醫院保衛。
到醫院后,我看到醫院門前有五、六十人,那些人在醫院的正門擺設了一個靈堂進行拜祭,地上布滿了冥幣,還有幾個人在出入醫院車道口拉起了橫幅。
下午15時左右,醫院的幾個保安與參與
醫鬧的男子發生沖突,打在一起。
我們見狀趕緊阻止。
接著有幾十個男青年拿著石頭輪流對醫院門前的玻璃進行打砸,我們走出門對他們進行勸阻。
期間我看見黃某丁指著他周圍的幾個男子,說他們襲警。
派出所的其他民警也趕到黃某丁身邊,那幾個男子就沒再動手打他,離開繼續去打砸醫院的玻璃。
我們在醫院門前排起了人墻,隨后打砸的男青年又幾次向我們發動沖擊,但對方人數太多,醫院門前的玻璃門最終被他們砸碎,
醫鬧人員還打砸了大堂內的物品,打砸過程持續了共十多分鐘。
17、證人陳某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12時許,我和同事接到命令到某醫院和民警一起參加保衛。
當時醫院門口圍著大概100人左右,當時醫院正門口擺設了一個靈堂,一些人在那里拜祭,地上到處都是冥幣,在醫院門口的玻璃門墻及門口的車道上拉著橫幅。
下午15時左右,醫院的幾個保安與
醫鬧的幾十個男子發生沖突,雙方都有動手,我們和民警就攔住他們,并將那些人趕到門口。
后我見到門口有幾十個人開始用磚頭砸醫院大堂的玻璃,前后持續十幾分鐘時間,由于對方人太多,我們制止不了。
醫鬧人員還沖進大堂砸壞了里面的物品,當時醫院的玻璃門被他們砸碎,有幾個人還想闖進醫院里面,但派出所的民警死死守住樓梯口,他們沒能沖上去,后他們很快被民警驅趕出去了。
18、證人鐘某的證言:2013年12月9早上我去到某醫院時,發現現場有近百人圍在醫院邊,在醫院停車場入口處拉著“某醫院治療臨產胎兒死亡”,在醫院門口拉著“某殺我嬰兒”字樣的橫幅,另外有人在醫院門口擺設祭臺,點著蠟燭,并時不時撒發紙錢,當時周圍還有附近約二、三百人圍觀。
鬧事代表經商談,可能得不到理想的結果,他們的行為有所升級,啟用“大聲公”喊話:“醫院醫死人,不要到這家醫院。
”并大撒冥幣,周圍的地面都被冥幣覆蓋。
后他們采用靜坐的方式進行抗議。
約15時許我再次到現場時第一波打斗已經過去,但仍有人在打砸醫院的玻璃幕墻,基本砸爛后再沖進醫院,砸掉醫院的部分設施。
鬧事者要沖上二樓,被制止。
再后來我看到醫院方的保安人員有四、五人從醫院后門出來,他們身上均帶傷,結果一出來就給患者方發現,第一個保安立即被打倒在地,其他保安趕緊退回醫院。
15時30分,大批警察到達,控制了現場。
中午后,醫院正門已經不能正常進出,因為鬧事者搞事,醫院不得不停止接診,首層無醫護人員敢工作。
打砸的直接影響就是行人和內街造成阻塞,并導致近千人圍觀,給附近居民的出入造成不便。
19、證人陳某紅的證言:2013年12月10日我聽說了前一天某醫院
醫鬧的事情。
據了解,當時有四、五十人左右于2013年12月9日上午就開始在康某中路的某醫院集合鬧事了,鬧事的人都是孕婦的家人及其朋友。
開始時鬧事的人在某醫院門口擺設靈堂、拉橫幅、撒紙錢,后來發展到打人,還打爛了醫院的門口玻璃,聽說是用磚頭和鐵棒打砸的,是有準備的。
20、證人林某亮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上午我接到通知后去到某醫院時,見到醫院大門前擺放了一張桌子,桌子上放有冥幣,插著香,地板上還擺放著紙人,在醫院門口的花基上掛有一條橫幅,在街口有人用竹竿掛起兩條橫幅,還有人在撒發冥幣。
下午14時許,對方有人將一條橫幅掛在醫院大門的玻璃上,用喇叭在大門播放錄音,大致內容就是醫院草菅人命、醫死人之類的話。
下午15時許,我在醫院大堂看到醫院保安去撕那條掛在大門玻璃上的橫幅,對方則不讓他撕,很快雙方就打起來了。
在混亂中,我聽到一聲巨響,是重物打玻璃的聲音,還見一個穿黃色衣服的男子踢了玻璃一腳。
大約有七、八十人參與了
醫鬧。
21、證人李某乙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11時左右,我去到某醫院,看到有人在醫院門口擺靈堂、燒香、撒紙錢,有人在路口拉橫幅。
我馬上組織人員,把醫患雙方找來協調。
協商時黃某甲要求醫院復印完整病歷給他,我將醫院復印過來的病歷拿給黃某甲看,但他沒有接也沒有看。
后雙方吵了起來,我了解到,醫院只愿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當事人一方不滿所以吵了起來。
14時58分左右
醫鬧人員開始打砸,公安機關馬上召集警力站在門前,打砸持續了約20分鐘左右。
當時某醫院的玻璃幕墻全部被砸壞,大堂的桌子、椅子及電腦被砸壞。
22、證人何某乙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大約十二時多我趕到某醫院,看到有大約四十人左右聚集在醫院門口附近,有的人拉橫幅,有的人將有胎兒照片的橫幅掛在醫院大理石上。
我們組織醫患雙方進行協商,但后來患者一方說醫院沒有誠意,病歷不完整,不談了。
后來有人用磚頭砸醫院的玻璃墻,玻璃被砸壞,有人沖進大堂并砸壞大堂的東西。
當時有警察守住電梯口過道,大約十來分鐘就結束了打砸。
當時警察在醫院門口,排了人墻,醫院外面一百多人,有圍觀的,參與打砸的人也有幾十個。
我聽說醫院有六個人受傷。
23、證人羅某乙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上午十點左右,我看到有人在某醫院門口撒冥幣,在和業廣場與某醫院之間的路上,有人用竹竿掛了兩條橫幅站在公路上,影響了某與和業廣場的車輛出入,有人不時向空中拋撒冥幣。
后來我們配合警察勸說拉橫幅的人不要擋路。
在警察的勸阻下,站在路上拉橫幅的人將橫幅移動,堵在路上的車輛就可以正常出入了。
大約15時左右,我看到某醫院門口站著一排警察,把聚集在醫院門口的人隔開來。
后參與鬧事的人向醫院門口沖去,用磚頭石塊砸醫院的大門玻璃及玻璃幕墻。
幾分鐘后民警就將這些人驅趕開了。
過了一會,有個穿黑色西裝的醫院保安從醫院的側門出來時被七、八個人追著打,當時這幾個人手里拿著石頭、磚塊,將保安打倒在地上,警察馬上過來制止。
大約三點半,部分人員就走了,只剩下一部分人在醫院門口。
24、證人李某乙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上午10點左右,我見到某醫院旁邊有三、四個人在撒紙錢,有男有女。
后我見到有三四十人拿磚頭砸醫院,打了十幾分鐘后,這些人就聚集在門口。
過了二十分鐘后,有大批警察趕過來,那些打砸的人就散了。
25、證人張某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下午15時我看到有大約100多人在醫院門口鬧事,并且有一部分人走到我們和業廣場這邊來。
當時有幾十人堵在某醫院與和業廣場之間的馬路上,我負責驅趕人群,并看到醫院門口撒了一地的冥幣。
當時人很多,我只聽見砸玻璃窗的聲音,沒去看砸窗的是什么人。
我上崗時看到有防暴警察去制止鬧事的人和疏導群眾。
26、證人黃某丁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14時許,我突然聽到某醫院那邊傳來響聲,好像是玻璃被擊碎的聲音。
后我看到某醫院門口有一百多人,有的撒紙錢,有的拿磚頭擲醫院門口兩側的玻璃,有的在康王路轉入都堂街處拉了兩條橫幅,有的在某醫院門口左側擺靈堂燒香進行拜祭。
這些行為導致醫院的正常營業沒法進行,周邊交通受阻,群眾行走秩序受到了影響。
27、證人肖某乙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11時許,我看到在某醫院與和業廣場站了上百人,有人在那里拉橫幅、拋冥紙,剛開始還有人在大聲講話,后來用“大聲公”喊話,主要是講醫院醫死人,要討回公道之類的話,地上被拋了滿地的冥幣,醫院的門口塞了很多人,都沒有人敢入醫院,這樣持續到下午13時許。
后我突然聽到某醫院有很大的聲響,接著有很多人在起哄,有很多人拿著磚石砸門口的玻璃,場面像打杖一樣,附近的馬路也混亂一片,交通癱瘓,更有人拉著標語、橫幅攔住出康某路的路口,有人追著醫院的人員打,場面很混亂。
當時沖擊醫院的一方大約有100多人。
后來警察過來,控制了現場。
28、證人麥某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14時許,我途經某醫院時,看見醫院門口有100多人圍住,有人撒紙錢,有人擺設靈堂進行拜祭,有人在都堂街口拉橫幅,有人用磚頭擲爛了醫院門口兩邊的玻璃,當時民警和保安員在現場制止。
現場的秩序相當混亂,參與鬧事的人員擾亂了醫院的正常秩序,造成醫院周邊交通阻塞,影響了過往的群眾。
29、證人吳某丙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中午12時多,我路經某醫院時,看到醫院門口臺階處有十幾名男子拉著橫幅,大概意思是說還我兒子,血債血償,橫幅上附有四張相片,相片是一位血淋淋的嬰兒尸體,在醫院大廳處還有大約二十人圍在一處。
大約16時許,我再次經過醫院時看到醫院門口玻璃已爛,有幾十名警察圍在門口守著。
30、證人黃某丁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13時許,我途經某醫院時,見到有許多人在圍觀,有一個女子蹲在地上燒紙錢,在該女子上面拉著一幅橫幅,橫幅有一米至兩米長,有人用“大聲公”叫“醫院醫死人,要討回一個公道”。
后來醫院玻璃門被人用磚頭砸爛,接著我看見有一群人沖了進去,民警有上前制止。
后來很多警察到來,控制了場面。
31、證人林某蓮的證言及辨認筆錄:黃某甲的老婆彭某在懷孕29周左右來我們醫院做產檢。
2013年11月26日,彭某發現陰道出血,來我們醫院看病,隨后醫院為彭某做了檢查,當時醫生判斷彭某可以回家休養,但是如果胎動慢要立刻前往醫院。
2013年11月27日凌晨1時許,彭某感覺胎動減慢至沒有胎動,但沒有及時到醫院檢查。
一直到早上8時左右,彭某才到醫院檢查,但發現已胎死腹中。
醫院隨后將彭某收院做引產手術,在11月29日引了一個男性死嬰出來。
我們預測到這個事情可能會導致醫療糾紛,于是建議雙方委托中山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做死因解剖。
我們還向彭某家屬做思想工作,勸對方冷靜處理事情,走司法途徑讓第三方評判分清責任后解決問題,當時黃某甲同意了。
醫院隨后將相關資料復印給了黃某甲。
12月6日15時左右,黃某甲帶了大約6至7人來到醫院,要求醫院給個說法,但雙方沒有協商成功。
當時什么要求都沒有提,只是走的時候,大聲說,要醫院院長告訴他們老板,給他一個說法,至于什么說法也沒有講。
其中一個我印象最深,當時這個青年男子外穿一件卡灰色馬夾,內穿黃色襯衫,短頭發,當時講得最多,罵得最兇,說了一些粗口,還有一個胖子,手里拿著手機,近距離對我拍照,這兩個人還威脅、恐嚇我們幾個。
當天我通過手機將漏了的心電圖、早期胎監發送給黃某甲本人的手機,又在12月7日早上用快遞的方式將紙質材料提供給黃某甲。
2013年12月9日早上10時許,發現黃某甲及部分親友在醫院門前聚集后,我撥打110報警。
黃某甲和他的家屬有四、五十人這么多,他們在醫院正門設置了一個靈堂,又在醫院門前以及旁邊的出口拉起了三幅橫幅,到處拋撒冥幣,有人拿著擴音器不停的大喊“某醫生殺人兇手,殺人要償命!”等話語,又在醫院門前阻撓進門就醫的顧客,嚴重影響了醫院的正常營業。
見此情況,我們只有暫時停業,并通知街道維穩辦、司法所、xx區衛生局、龍津派出所的領導前往醫院,與黃某甲等到人協商,但沒有協商成功。
后聚集在門前的人越來越多,大概有一百多人。
15時左右,我突然聽到外面發出很大的砸物聲,我往外看,見到幾十人用石頭砸醫院門口的玻璃,當時場面很混亂,現場民警上前阻止打砸的男子,并將他們堵截在門外。
幾分鐘后,那些人又再次向醫院大門沖擊,并沖到醫院門前,將正門玻璃砸碎。
此時又有人喊口號,煽動
醫鬧者闖進大堂。
醫鬧者聽到命令,隨即沖進大堂,將大堂的電腦、冰箱、鏡子、花瓶、木桌等物品砸爛,并打砸大堂內的工作人員。
當時黃某甲也沖進了大堂進行打砸,看見我站在一邊,用手指指著威脅我,我同事趕緊拉我進醫院行政辦公室躲避。
12月6號與黃某甲一起來的黃衣男子,當時也站在醫院門口,并且在現場指揮其他人做這做那。
經對照片進行辨認,證人林某蓮指認被告人楊某甲就是2013年12月9日帶人打砸醫院的人,他是指揮者。
32、證人陳某娟的證言:××患者彭某辦了我院23000元的產檢到生產的套餐服務。
2013年11月26日凌晨2時,彭某自覺胎動減少,于是來我院問診,經查無誘因出現陰道出血,我院采取果糖和葡萄糖輸液保胎治療。
2013年11月27日彭某發覺胎動減少,但是因為是晚上不方便來我院檢查,于是在27日早上8時多來我院檢查問診,經我院檢查發現胎兒已死宮內。
2013年11月27日15時,我院為彭某引出一死男嬰。
事后彭某對死嬰沒有異議,我院建議將死嬰做尸檢和染色體檢查,彭某及其老公黃某甲同意了,于是我院陪同黃某甲將死胎送至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進行尸檢。
××患者一個說法。
2013年12月6日下午,黃某甲帶著六個男子來我院,要我們給個說法,我院院長說等司法檢驗報告出來后,讓第三方協助處理此案,如果黃某甲有訴求可以提出來,但是黃某甲沒有說要我院賠償多少錢,我院院長也曾多次電話聯系黃某甲進行溝通,明確表示醫院等結果出來后走法律程序,也希望黃某甲提出自己的訴求,但黃某甲一直沒有說自己訴求。
2013年12月9日上午黃某甲帶了一百多人來到我院拉橫幅、擺靈堂、撒紙錢、堵醫院,用磚塊砸醫院門窗,導致醫院無法經營,門窗全砸壞了,并有多人受傷。
當時我勸黃某甲不能在醫院門口擺設靈堂,有事要好好商量。
我勸黃某甲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內容:第一、通過雙方協商解決;第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還可以通過第三方協助調解;第三、如果通過雙方協商和請求第三方協商還是不能解決,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我們是法治國家。
但黃某甲一直不吭聲,并和其他人繼續擺放他的冥幣,上香等。
我在勸黃某甲的過程中,有人向我拍照片,有人朝我撒紙錢,向我拍照和撒紙錢的人就是黃某甲帶來的人。
2013年12月6日黃某甲帶來的六個人在12月9日時也在現場,他們用磚塊砸我院門窗。
我院共有7名工作人員受傷。
2013年12月9我單位的保安員上崗時,人手一臺對講機,下班后將對講機上交,在崗的保安員除了一臺對講機,沒有別的裝備。
33、證人林某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上午10時左右,我在某醫院上班時,看到醫院門口擺著一張桌子,桌子上點著香,有些人在燒香拜祭,有些人在撒靈紙,有些人在喊口號,醫院大堂內滿地都是靈紙,在醫院正門掛著2幅橫幅,他們不斷在喊口號。
下午快3點的時候,我下樓看到醫院保安在門口擋住患者一方的人,不讓他們沖進醫院,對方的人一直在打保安員,后來保安員擋不住往后退。
對方的人就開始用木棍和磚頭、石塊砸玻璃,后來將服務臺的物品也砸爛了。
患者彭某的丈夫在離我10米的地方用手指著同事林某蓮,并做著向前沖的手勢指揮后面的人沖過來,他附近的三、四名警察用手攔也攔不住這些人,我見狀就拉著林某蓮跑上了二樓。
34、證人劉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3年12月9日下午13時30分許,我看到有30多人在我們醫院門口坐著,在醫院門口右側,他們將死嬰的相片放在地上擺設靈堂進行拜祭,在醫院門口撒滿了紙錢,有些人手上拿著橫幅。
突然,我看到對方沖過去用拳頭等毆打保安員,保安員及時躲入廚房的負一層。
這時對方有30多人拿著磚頭打砸醫院的玻璃,醫院正門的落地玻璃全部打爛了。
保安王某乙被對方打傷,在準備去醫院治療時被對方發現又被毆打,這時死嬰家屬方的一個穿黃色上衣,外面穿黑色馬甲的男青年沖過去叫他們不要追王某乙,這幫人才停止追打王某乙。
這個穿黑色馬甲的男青年大部分時間一直坐在某醫院正門對面樹下的人行道上,我看到現場鬧事的人一旦有事就過去問這名男青年,然后走開涌到鬧事的人群中去。
15時許,我還看到這名男青年在他坐的位置用手指指著醫院正門,然后鬧事的人就沖進了醫院打爛醫院內的電腦、鋼琴等物品。
今天我聽林某蓮說這名男青年曾于2013年12月6日帶著幾名男子來到我們醫院恐嚇我們院長,因此,我認為這名穿黃色衣服黑色馬甲的男子就是這次
醫鬧的指揮者。
經對照片進行辨認,證人劉某乙指認被告人楊某甲就是2013年12月9日帶人來打砸某醫院、穿黃色衣服的指揮者。
35、證人李某乙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10時50分左右,我看見有人在醫院門口擺靈堂,燒香,撒紙錢,呼口號,拉橫幅,在醫院門口靜坐。
當時門口坐了十幾個人,門口站著很多人。
很多客人沒有辦法從正門出去,門口有客人停留。
大約11時30分之后,區衛生局、龍津街道、公安局人員到齊之后,黃某甲帶了三個人,進到醫院協商,但沒有協商成功。
他們就在醫院門口進行祭拜活動,一直持續了幾個小時。
后來我一直在大廳,他們打砸之后,我也退去電梯口。
36、證人蘇某乙的證言:2013年11月27日,孕婦彭某到我們某醫院作檢查,發現胎兒已經死亡十多個小時了,醫院醫生對彭某進行引產,當時彭某及家屬沒有異議。
12月7日中午,幾名彭某的家屬來到我們醫院鬧事,說是我們醫院的責任,是醫療事故。
12月9日10時許,彭某的家屬召集了100多名老鄉圍住醫院門口,并在醫院門前拉了十幅左右的橫幅,橫幅上寫有“某還我孩子”等字,有人在門口撒紙錢,還有人持喇叭喊口號。
當時這伙人圍住醫院門口不讓人及車輛進出醫院,還未有過激行為。
警察聞訊趕到現場維持秩序。
14時許我發現有很多人追著我們的保安人員及醫務人員打,他們有的持磚頭、有的持木棒追打我們的保安人員及醫務人員,有人打門口玻璃,有人打接待臺、保安臺等,持續大約十多分鐘。
我們醫院共有六、七個人受傷。
12月9日前十天我院平均每天收入金額是286952.046元,12月9日后十天我院平均每天收入金額是157552.8元。
初步統計我們因為2013年12月9日
醫鬧造成的營業損失為1293992.6元。
37、證人俞某乙的證言:受12.09事件影響,來醫院退費的有四個人,是我辦理退費的,分別是姚某娜退款11.94萬,張某新退款21萬,何某丙25459元,馬某退款29710元。
38、證人何某丙的證言:我知道了某醫院
醫鬧的事件后,心里受到了影響,去醫院退費。
2013年12月13日醫院通過轉賬退給我25459元人民幣。
39、證人黃某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那天我去某醫院準備接我老婆出院。
那天10時許,我到了醫院,看見門口圍了有很多人,醫院門口擺了靈堂,有人在醫院門口撒紙錢,有人在點香燭,有人在拉寫有“還我兒子”等字樣的橫幅。
下午2時許,有醫生上來說讓我們把門關好,我聽到樓下有人用喇叭大喊,見到有很多人沖向醫院,當時醫院連電梯都停了。
我們一直等到下午5時許,醫院通知我們可以走了,由于大堂已經封了我們只能坐電梯到負一層出來回家。
40、證人彭某的證言:2013年4月我懷孕,一直在中山大學附屬二院做產檢。
由于在中山大學附屬二院看病要排隊很長時間,再加上前期檢驗報告有誤診,于是我與丈夫黃某甲商量到某醫院做產檢及生產。
2013年9月10日我到該院辦了30000元從產檢、生產至產后護理全套服務,多次產檢都正常,主診醫生都是章某。
2013年11月26日早上,我出現陰道出血,于是到某醫院就診,問診醫生是章某,B超顯示羊水指數75MM,即羊水偏少,胎監異常,醫院采取吊針六瓶輸液保胎治療,當時我要求住院,但章某按了我腹部,我覺得痛,章某說這是正常的,不用住院治療,當時胎心是正常的,胎動是不正常的。
2013年11月27日凌晨胎動正常,但是早上我發現胎兒減少跳動,于是27日早上8時多來某醫院問診,經B超檢查發現胎兒已死宮內,羊水偏少,當時醫生是章某,醫院要求引產并簽名,我丈夫黃某甲簽名了。
2013年11月28日我生出一死男嬰,外觀未見畸形,臍帶繞右下肢腳踝一周,體重2000G,當場黃某甲對死嬰進行照相。
某醫院對我們說嬰兒已死了,悲傷也沒用了,也不用再追究了。
我說26日B超檢查都是正常的,那為何27日我嬰兒就死了,醫生說B超結果不可能完全對,于是我要求將死嬰做尸檢和染色體檢查,并要求到中山大學做法醫鑒定,于是某醫院派醫生陪同黃某甲將死胎送到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進行尸檢,將臍帶血送到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醫學中心做染色體檢查。
出院后我叫某醫院給我相關病歷,但醫院給少了我病歷,26日打針的病歷現在我也沒有,并涂改了病歷,并且11月26日的B超一直沒給我,經我家人多次追討,才拿回此B超結果。
2013年12月2日,黃某甲打電話給某醫院說要醫院給我一個說法,但某醫院說第二天即3號給答復,但第二天某醫院沒有答復,第三天即4號黃某甲就去了某醫院找到院長要說法,但這個院長說嬰兒死與醫院無關,醫院沒責任,并說明天給答復,第五天即6號某醫院打電話給黃某甲說醫院要商議此事,要13日才能給答復。
至于6號那天黃某甲是怎么去、和誰去某醫院、與醫院說什么我不知道,但我家從沒有與某醫院說賠償金額和賠償要求,只是要求某醫院給個說法。
2013年12月9日上午10時30分左右,由于我家鄉風俗死人了,要到死的地方拜祭,于是我家人在我婆婆田某乙、先生黃某甲和鄰居黃某丁等人來到某醫院門口擺靈堂拜祭,撒紙錢,此事具體情況我不知道,后來我是通過電視新聞才知道有人在該院門口用磚塊砸醫院門墻、拉橫幅等這件事,但不是我家人雇傭人去鬧事的,有許多汕尾陸豐老鄉都知道我小孩在某醫院死了,于是自發來醫院拜祭。
我們受傷的人有我婆婆田某乙,她頭部被某醫院保安用布包著鐵抓在手上打的。
41、證人田某乙的證言:2013年11月26日早上,我兒媳彭某羊水破了,我兒子黃某甲和兒媳就在26日到了某醫院看醫生,醫生給我兒媳做B超檢查,醫生說B超正常,但嬰兒營養不足要輸液一個星期,我兒媳在當晚21時才輸完液。
27日早上,我兒媳又來到醫院輸液、檢查,發現嬰兒已經無心跳,要引產,引產出來是男嬰。
我兒子黃某甲看到此情況就對嬰兒拍照,然后找醫生對質說嬰兒營養不足,現嬰兒又這么大,要醫生給個說法。
醫院就說在2013年12月4日給個答復,醫院沒答復,然后我兒子在5日打醫院的電話,醫院就說要8日給答復,8日我兒子又打電話,醫院又說13日給答復。
我聽到后提出要來拜祭。
9日我就用冬瓜做一個香爐,買了一些紙錢來到了某醫院拜祭,在拜祭的過程就和某醫院發生了沖突。
橫幅是我兒子帶來的,在醫院舉橫幅的是我的親戚,我兒子黃某甲和我也有舉橫幅。
現場很亂,我沒有看清誰打砸醫院的玻璃,有很多人在現場。
當時我沒有向醫院提出什么要求,沒有提出賠償錢物,只是要醫院給個答復,但醫院始終不給答復,連病歷和檢查復印件一直不給。
我在案發現場時頭部被醫院叫來的人用鐵鏈打傷。
是醫院在找事,9日當天醫院來了兩車人,他們是從后門進來的,他們也準備了工具,是他們引起了事端。
42、證人黃某丁的證言:2013年12月9日早上我鄰居田某乙打電話給我,讓我陪她去給她死去的孫子上香,并約好9時出發。
當天上午10時多,我和田某乙等人乘車來到某醫院。
后見到田某乙的二兒子黃某甲和幾個堂兄弟等親戚來了,他們帶來了一張桌子、紙錢、紙人、香、橫幅有三、四條。
當時黃某甲將嬰兒的照片貼在醫院門口,將桌子擺好放在某醫院的大門口,又將紙錢、紙人、香放在桌子上和地上,并叫親戚拉掛好橫幅,又親自點香,其他親戚就到處撒發紙錢。
下午三時許從醫院后門走出約20名男青年沖出來撕下嬰兒的照片,并與黃某甲發生身體接觸和打斗。
后我看見有人向醫院玻璃大門扔磚塊。
43、證人黃某丁全的證言:因我二嫂胎兒死亡的事,我二哥去和某醫院協商過,但醫院只是不斷的推卸責任,協商的日子一改再改。
家人認為醫院推卸責任。
12月6日我聽我媽說,二哥12月8日要組織朋友去醫院現場靜坐維權,大致情況是:一是要求院方給個合理的答復;二是要求有關的責任醫生必須道歉;三是賠償家屬人民幣50萬元,對我家來說錢并不是最重要的。
應該是我二哥去了幾次醫院協商都碰了壁,所以才想到組織人員到醫院靜坐維權,迫使醫院出來解決問題,我也不清楚為何不等到鑒定結果出來再去醫院解決問題。
12月7日我二哥要我找用來做維權橫幅用的白布,我在當晚叫工人“阿某甲”裁剪好,8日早上讓大哥帶去了新中國大廈的倉庫。
12月8日,我問我媽才知道8日不用去了,改成了9日。
12月9日14時許,我與我大姐、我老婆到達某醫院維權現場,見到醫院正門口已經用小桌子擺上了一個靈位,邊上放著一些死人用的東西,貼有死去孩子照片的白布橫幅掛到了醫院玻璃墻上,地下有很多紙錢,有人撒紙錢,有人在路邊拉橫幅。
我和老婆到現場后與其他老鄉一起靜坐關注事態的發展。
現場的人都是二哥或者他的朋友叫過來的。
15時許保安上去撕掛在醫院玻璃墻上的白布,坐在我二哥附近的幾個朋友就上去阻止,最后變成了沖突和打斗。
我媽當時也在人群中,被人打傷了,于是我就趕快上前把我媽扶出來躲避。
當時沖突暴發很突然很快,場面很混亂,也聽到有玻璃的破碎聲,但搞不清有誰參與了打架和打砸。
后我在對面看到有少量警察開始組成人墻隔離人群,維權的人群與警察人墻對抗著,有些人就主動往后退,這時我看到邊上有穿黃色上衣的男子(經查該男子叫楊某甲)指揮人群與警察對抗,他叫人群不要退下來,人群中就有很多人按著男子指揮圍上去了,還有很多人撿起磚頭、水泥塊和石頭再圍上去砸東西。
當警察組好人墻隔開人群后,我二哥招手叫我媽上前站到警察組成的人墻前面,我媽就在我大嫂的攙扶下過去了,我老婆害怕我媽不安全也跑上去扶她,當時她們擠到了人群前面與警察對峙。
后外圍的人跟著里面的人往前涌,警察人墻被沖開,并聽到醫院里傳出打爛玻璃的聲音。
不久一大群防暴警察趕過來清場,人群一下退下來站在了醫院門前的路面附近,然后就各自散開回家了,只剩下我們家人在現場。
后我二哥讓我帶我媽、大哥、三哥去醫院治療。
在中山二院我們遇到了三、四個因維權受傷的朋友,就幫他們支付了醫藥費。
44、證人賴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3年12月9日中午大約13時左右,分局指揮中心呼叫我們過去康某中路某婦產醫院,說那里有多人鬧事,要求我們過去現場支援那里的警力。
到現場時看到我們中隊的中隊長黃某丁明帶著幾個民警已在現場維持秩序,同在那里維持秩序的還有特警一中隊的民警和輔警、龍津派出所的警察和輔警,加上我們在維持現場秩序的警察和輔警大約有十幾人。
我當時看到有很多人圍在醫院門口,有一些男女在醫院門口擺設靈堂、燒紙錢,滿地都是黃紙,醫院門口還掛著幾幅橫幅,內容是胎兒死亡、無良醫院之類的。
到了下午大約15時左右,就開始有二、三十個男青年一邊起哄一邊向醫院門口圍上來,當時黃某丁明還有其他隊的領導叫我們一字排開組成人墻將那幫起哄的男青年隔開,不讓他們沖擊醫院,那幫男青年就一邊起哄一邊和我們對峙,他們當中有一個情緒很激動的黃色衣服年輕男子大聲地責問現場警察,并且對著他面前的警察指手劃腳,圍在他身旁的那幫男青年就開始大聲起哄,沒多久這幫男青年就沖開我們的人墻用石塊打爛醫院的玻璃墻,沖進醫院進行打砸。
最開始黃色衣服年輕男子用手指指向一名他面前的警察,接著一會又指向醫院方向,一會又舉向天。
就是因為他(黃衣服年輕男子)帶頭對著警察指手劃腳,并且在現場大聲地責問警察,圍在他旁邊的二、三十男青年看他一揮手,現場的人群就跟著起哄,過了不到一會兒他們就開始打砸醫院,所以我認為他是這起打砸事件的帶頭者和指揮者。
經對照片進行辨認,證人賴某乙指認被告人楊某甲就是2013年12月9日在伊某乙白醫院帶頭起哄、對著警察指手劃腳的帶頭男子。
45、證人孫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3年12月9日中午1時左右,分局指揮中心呼叫我們到伊某乙白醫院維護秩序,我按照安排站到醫院對面的“和業廣場”大門處觀察和警戒。
下午3時左右,我看到二三十個男青年在一個男青年的帶頭下開始吵鬧,中隊長黃某丁明叫我們迅速一字排開組成人墻,把門口這幫男青年與醫院分隔開來。
我在醫院大門面向馬路的左邊站好后,看見一名穿黃色打底衫的男青年帶著二、三十名男青年和對面的執勤警察開始吵鬧、起哄。
穿黃色打底衫的男青年站在那里,別的男青年都圍著他,他和警察吵其他人就跟著大聲起哄。
大約過了兩三分鐘,我看見這幫男青年在醫院門口花壇拿起石塊,沖開我們的人墻用石塊打爛醫院的玻璃墻,還沖進醫院打砸。
經對照片進行辨認,證人孫某乙指認被告人楊某甲就是2013年12月9日在某醫院帶頭起哄、大聲喝警察并對警察指手畫腳的男子。
46、被害人王某乙的陳述:2013年12月9日上午我看見有三、四個人圍在醫院大門口,坐地上的也有十多個,他們在醫院大門口放了一張桌子,桌子上放著紙錢,還上了香,在桌子旁邊的地上還擺放著紙人,有人在大門口亂扔紙錢,時不時說些“殺人醫院”等話。
如果有客人進醫院,他們就在醫院門口起哄。
他們還在大門口和馬路邊舉掛橫幅。
后來他們又將一條有圖片和寫有字的橫幅掛在醫院的大門玻璃上,后來有客人要進醫院,我和賈某乙、廖某乙、趙某軍、彭某俊就去取下該條掛在玻璃門上的橫幅,因為此條橫幅影響了開門。
對方那些人馬上就起哄,接著有幾個男子沖向我并對我拳打腳踢,我被一群男子用拳頭打傷眼睛,我倒地后他們還用腳踹我,在同事幫助下我爬起來就往醫院里跑。
接著外面的人就往醫院扔石塊,門口玻璃全被砸爛了,那些人還沖進大堂繼續打砸。
在我跑進醫院里時還是被一個石頭砸傷了小腿。
后我在樓下等車準備到其他醫院治療時,又被對方追打,我頭部被打傷,后暈倒過去了。
我們保安至少有五人在醫院治療。
47、被害人朱某乙的陳述:2013年12月9日那天10時多,我看見有40-50人聚集在某醫院門口,他們在正門口拉橫幅,擺設靈堂,用高音喇叭叫嚷。
因為他們的行為,某醫院外邊聚集了許多觀看熱鬧的群眾,連進出醫院的車輛通道也堵死了。
他們一直在醫院門口鬧,我們醫院院長一直試圖與患者家屬溝通,但對方沒有理會。
至下午14時50分左右,因為他們拉的橫幅在醫院正門口,擋住了其他就醫者的路,醫院保安就過去跟他們說要他們挪開地方,患者方就借這個理由打砸了醫院。
我們醫院包括我有6人受傷住院,醫院門口的玻璃幕墻給砸了,他們后來沖進醫院又砸了兩臺電腦、大堂的木沙發、藥房的柜頭等,還往員工身上扔磚頭,用木棍打,拳打腳踢。
當時他們人多,我們沒法攔阻,只是自衛,我還手用拳頭打他們。
48、被害人張某富的陳述及辨認筆錄:2013年12月9日10時多,有人沖到醫院門口擺靈堂、撒紙錢,點香,還有人在門前的路上拉橫幅、堵路。
我們幾名保安一起站在兩個玻璃的門口,不讓來鬧事的人沖進去,保護客人的安全。
當時醫院也有領導與這些人溝通,警察也在場維持秩序。
吃完午飯之后,這幫
醫鬧的人把二條白色的橫幅掛在門口的玻璃上。
大約三時左右,因為有顧客想出去,外面的橫幅擋住,玻璃門打不開。
我們保安就去扯掉右邊玻璃門口的橫幅,對方馬上起哄,一大群人沖過來,用拳頭打我,我馬上用手擋住頭部,我不知道誰用磚頭砸到我的腿部,我馬上倒地,他們幾人就上來用腳踢我,我身上多處被他們踢傷。
我同事王某乙、朱某乙也被人圍打。
后我們準備去其他醫院治療,在醫院的車場又被他們發現,我退回醫院里面,王某乙被追到和業廣場,又被打了一頓。
這幫人拿棍子、磚塊砸玻璃,沖到大廳后,又砸壞大廳里面的電腦、椅子、桌子等。
之后有大批警察到場,把這幫人驅趕走了。
我們共有六個人受傷。
經對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張某富指認,同案人楊某甲、潘某就是2013年12月9日來某醫院參與鬧事并指揮他人鬧事的人。
49、被害人彭某俊的陳述:2013年12月9日上午10時許,我看見醫院門口撒滿了紙錢,有人不斷地往醫院里撒紙錢,在醫院的左側,患者的家屬在地面擺著死嬰的照片,同時燒香、點蠟燭進行拜祭。
當時圍在醫院門口約50人左右,這些人一邊撒紙錢,一邊大聲叫:“醫院殺人”。
這些人在我們醫院的墻上和醫院兩側的路口拉了幾幅白色的橫幅,內容是“某醫院殺人償命!”等內容。
下午14時許,我們保安員在拉下他們的橫幅和制止他們阻攔醫院客人時雙方發生沖突,這些家屬沖過來用拳腳、磚頭等打我們保安員,同時還砸爛了醫院門口的落地玻璃,打爛玻璃后馬上沖進大堂來打砸醫院的電腦以及辦公用品。
我被人用磚頭砸傷了右后腦,我的右腰部被他們用腳踩傷了。
我的同事王某乙被打得最傷,我們準備送他到醫院里還被打了幾頓。
這些人在現場打砸的時間約有30分鐘左右。
最后,防暴警察趕到現場把局面控制了。
我們保安員沒有攜帶任何工具,在現場我沒有動過手打對方。
我們共有5名保安員和1名司機受傷住院。
對方在現場共有100個人左右,參與打保安和打砸醫院財物的人員可能有80人左右。
50、被害人賈某乙的陳述:2013年12月9日11時許,我看見在醫院門口圍堵著一大群人,有些人燒香,有些人扔紙錢,有些人在醫院對出馬路拉著橫幅,還有些人在喊口號。
我吃完飯后回到門口發現醫院的門口被貼了條橫幅。
14時許,我就和同事上前撕那貼著的橫幅,那些人突然站起來,向我們沖過來,圍著我們拳打腳踢。
我被人打了頭部左邊,就跑進醫院大廳躲在展物柜下,看到醫院玻璃門也被砸,還有人往里面扔石頭,后我逃到負一樓并去了醫院檢查。
在發生沖突之前已經有民警在場,但雙方打起來后,現場一片混亂,民警應該有出來制止,但那些來醫院鬧事的人太多,沒攔住。
我們醫院保安共有6個人受傷。
我們保安在處理這件醫患糾紛時,都沒器械。
51、被害人廖某乙的陳述及辨認筆錄:2013年12月9日上午9時許,我看見很多人圍著醫院門口,其中有人打著白布橫幅寫著“還我兒子生命”等之類的紅字,喊著口號“還我兒子命來,這醫院是殺人醫院”等,門口放著一張桌子擺著香火在祭拜,周圍有七、八十人在幫忙撒紙錢,這些人一直圍住醫院門口不讓人進出。
大約下午2時許,這些人開始沖擊我們醫院,見到保安就毆打,并開始打砸醫院門口的落地玻璃,打破玻璃后就沖進大堂來繼續打砸醫院的電腦以及辦公用品等。
當時,我被這幫人追打,在后退過程中左臉被人劃傷兩道痕,我沒有還手。
醫院被打砸后,防暴隊來了,這幫人就散了,我們才發現王某乙被打傷了倒在地上,滿臉是血。
我們醫院共有5個保安人員及1名司機受傷。
我們被毆打時,有10多個警察在場,警察已經勸說了,但對方打砸的人太多,無法控制。
經對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廖某乙指認同案人潘某就是2013年12月9日在某醫院參與鬧事并指揮他人鬧事的人。
52、被害人黃某丁的陳述:2013年12月9日12時許左右,我受指派穿便衣到某醫院進行現場拍照和錄像工作。
我到時,某醫院門前聚集有大概五十多人,有人在醫院門前拋撒冥幣紙錢和擺設靈堂,有人在出入口處打橫幅和喊口號,而醫院門前有幾個身穿黑色工衣的保安人員在維持秩序。
下午14時左右,
醫鬧人員在某醫院門前掛了兩條橫幅,又在門前用擴音器來喊口號。
15時左右,我突然聽到一聲吶喊,看見十幾個參與
醫鬧的男青年與醫院的幾個保安發生沖突,接著又有十幾個男青年手里拿著磚塊,沖上前打砸醫院門前的玻璃門。
見此情況,我趕緊用相機在打砸人員的身后進行拍攝。
后有一個身穿黑色衣服的男青年發現我正在錄像,手指著我叫我停止拍攝,又跑上前想搶我的相機,此時又有七八個參與打砸的人向我圍過來,動手對我進行推打,將我的手機打落在地上,又動手搶我的相機。
我立即表明身份,大喊我是警察,對他們進行喝止,但還是被他們用磚頭打中了左側臂部和右側胯部。
其他民警立刻進行阻止,那幾個男青年才停下手來。
我拿相機檢查了一下,發現之前錄制的視頻不見了。
我只記得毆打我的嫌疑人大概有7、8人,都是那些參與打砸的男青年。
其中指揮他們的是一個身穿黑色衣服比較高大的男青年。
53、同案人楊某乙的供述及辨認筆錄:2013年12月9日10時30分許,我接到老鄉“阿某乙”的電話到了和業廣場,有兩個老鄉叫我和“阿某乙”幫忙舉橫幅,我們就接過了橫幅,站在某醫院旁的雙向兩車道馬路的路口。
我大概舉了20分鐘,就將橫幅交給了一名老鄉舉。
后來“阿某乙”叫我去幫忙撒紙錢,我拿到紙錢后將紙錢撒在人行道上。
后我在和鄧某(“阿某丙”)談話時知道了這么多老鄉在某醫院聚集的目的,同時“阿某丙”將一條黃色硬盒的芙蓉王交給我,要我將煙派給在現場舉橫幅的老鄉。
當時醫院的門口擺放有一個簡易靈堂,靈堂前插著香,上面貼有死亡小孩的照片和一些標語,地上撒有很多紙錢,有十多名海豐老鄉坐在醫院門口的靈堂前,二、三十名海豐老鄉站在醫院門口,十多名海豐老鄉坐在醫院門口的花基上。
下午2時左右,醫院門口有人與醫院保安發生爭吵,還有玻璃破碎的聲音。
我就站起來向前看,見到有七、八十名老鄉沖到了醫院門口和醫院保安打斗。
我站在人群中,也順著人群走到了距離醫院門口1米左右的地方,當時一名身穿西裝的醫院保安拿著鐵鏈向我沖來,并用拳頭打了我右邊頭部太陽穴位置一下,我被打后就蹲在了地下,那名保安又用腳來踢我,我就用手頂住了他的腳,再順勢將他推開,并轉身從人群中鉆出去,這時又有一名保安撿起了地上的一塊玻璃片向我劃來,我見了連忙用右腳去擋,我的右小腿就被玻璃劃傷了。
在和業廣場我看到有幾個人用手拉出路邊花壇的磚,并拿著磚頭沖向醫院。
當時在醫院門口有十多名民警排成一排站在醫院門口,這時大概有三、四十名老鄉站在警察對面的臺階和樓梯邊上和警察對峙。
有一名穿著黃色衣服叫“鈴哥”的男子在醫院停車場出口的位置揮手,有三、四十名老鄉向他站的位置走去,之后這群人又向警察的人墻沖過去,他們就站在警察的人墻附近起哄并對峙。
后來有很多老鄉用磚頭砸醫院的玻璃門、墻。
我知道現場還有“阿某乙”、“阿某丙”、“阿某丁”、“小古”、“老三”,其他的老鄉我都不認識。
“小古”當時在現場,我聽到有人叫“小古”拿一個喇叭去錄音。
我沒有參與打砸醫院,也沒有沖入醫院內。
經對照片進行辨認,同案人楊某乙指認同案人黃某乙就是2013年12月9日在某醫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指認同案人鄧某就是2013年12月9日出現在某醫院打砸現場、人稱“阿某丙”的人;指認同案人翁某就是2013年12月9日在某醫院門口站立、靜坐的人;指認被告人楊某甲就是2013年12月9日出現在某醫院打砸現場、人稱“鈴哥”的人;指認被害人彭某俊就是2013年12月9日在某醫院門口與其對打的人。
54、同案人顏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2013年12月9日約14時,我接到老鄉余某明電話后走到某醫院的人行道,見到在人行道上掛著兩條白布做的橫幅,在某醫院門口擺著一張桌子,桌子上插著香,桌子兩邊放著兩個紙人,醫院門口兩端的玻璃墻上掛著橫幅,有一張橫幅上貼有剛出生嬰兒的照片,醫院門口圍著幾十個人,在醫院門口及醫院周圍的地上撒了很多冥幣。
看到這些情景,我想肯定是有人在這家醫院死了嬰兒。
后我看見在醫院門口原先圍在那里的人和醫院的保安打了起來。
我走到某醫院右手邊那個位置,聽到后面有人用潮汕話大聲叫:“打他,砸了他。
”這時,有很多人不知從哪里拿起磚頭對著醫院就砸,我站在那里看了一會,也就地撿起磚頭對著醫院的玻璃砸了四次,把醫院的玻璃砸碎了。
當時有很多警察沖過來制止,這些老鄉便退到人行道那里。
我看見一個穿黃色衣服的人站在人行道的樹底下指手劃腳,那些老鄉好像都是聽他的。
在穿黃色衣服的人指揮下又有很多老鄉拿起磚頭沖向醫院,并沖開警察的人墻,用磚頭第二次對醫院打砸,警察又將這些老鄉驅趕至人行道。
我見到有一些老鄉又向那個穿黃色衣服的男子圍過去,這個穿黃色衣服的男子指揮他們再次沖開警察的人墻,并沖入醫院的大堂,我隨著老鄉沖入大堂,那些老鄉撿起地上的磚頭對大堂里的物品進行打砸,大堂里的電腦等物品都被砸爛了。
經對照片進行辨認,同案人顏某指認被告人楊某甲就是2013年12月9日在某醫院打砸現場穿黃衣服的男子。
55、廣州市xx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荔價認鑒【2013】1208號《關于康王路伊麗莎白醫院大堂受損的裝飾物的價格鑒定結論書》、荔價認鑒【2014】3號《關于某醫院受損物品的損失價格的價格鑒定結論書》、《情況說明》等材料,證實某醫院大堂受損的裝飾物修復價格鑒定總值為人民幣36290元;受損物品包括電腦一體機、電腦顯示器、鋼琴等財物鑒定總值為人民幣11788元。
56、廣東珠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粵珠司某所【2013】法檢字第291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廣東省廣州市xx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穗荔公(司)鑒(傷)字【2013】488號、490號、484號、489號、491號、500號、510號、507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傷情照片等材料,證實經鑒定,被害人廖某乙、張某富、朱某乙、賈某乙、王某乙、彭某俊、黃某丁以及同案人翁某、楊某乙的損傷符合被鈍性暴力作用所致,損傷程度均屬輕微傷。
57、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法醫病理鑒定協議書及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2013年11月28日某醫院及黃某甲委托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對胎兒解剖做死因鑒定。
2014年1月6日,該中心作出鑒定意見:彭某之嬰分娩時為死胎(男性,未成熟兒),符合因臍帶緊繞右下肢2周,造成胎盤循環障礙致胎兒宮內窒息而死亡。
58、廣州市公安局xx區分局出具的穗公(荔刑)勘【2013】2406號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現場照片,證實案發現場的情況。
59、案發現場照片、視頻錄像(經被告人楊某甲、同案人顏某、楊某乙等人辨認),證實本案案發的經過以及案發現場的情況。
60、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與辯解:2013年12月9日打砸醫院的前三天即12月6日,我和黃某甲還有他的兩個男性朋友來到某婦產醫院,找醫院協商黃某甲老婆在醫院生孩子發生事故而導致胎兒胎死腹中的有關賠償事宜。
因為黃某甲不太會說話,所以基本由我跟對方協商,對方是一名女性董事長助理,我們在醫院一樓的一間房間里協商的。
當時黃某甲問對方怎么解決,那名女性董事長助理回應說要等醫學鑒定結果出來后才能定,當天給不了答復,黃某甲又向醫院要一些資料之類的東西,而那名女董事長助理表示晚些時候才能給,我承認當時我比較激動,大聲責問她為何不給資料家屬,那名女性董事長助理就叫來醫院保安趕我們走,我當場就與醫院保安吵了起來,整個協商過程不到二十分鐘,但我們最后還是離開醫院,這次我們去醫院協商沒有得到滿意答復。
醫院保安要趕我們走,我與醫院的保安有吵架,我承認當時我的語氣比較激動,但我沒有恐嚇對方。
當天在離開醫院的時候,黃某甲就對我說他打算在12月9日早上到醫院門口靜坐示威。
我沒有組織人員過去,在7日、8日期間十三行一帶很多海豐老鄉就傳開消息說要在9日早上到某醫院靜坐示威,很多人是聽到消息后自己過去的。
當天早上我帶著黃某乙、蘇某甲、倪某由人民南路美衣城步行至某醫院,我帶他們過去主要是為黃某甲壯大聲勢,為他的靜坐行為撐腰。
他們都是海豐人,是我的老鄉兼朋友,倪某還是我公司的員工。
去到醫院后,我見黃某甲和他的家人及一些老鄉在醫院門口設置靈堂、撒紙錢、拉橫幅等。
下午15時許,醫院保安和工作人員去撕貼在玻璃外墻上的死嬰兒照片時,在門口的家屬和老鄉上去阻止,并與醫院保安打了起來,場面頓時混亂,很多老鄉用硬物砸醫院,醫院的玻璃被砸碎,有警察來現場處理,那些老鄉想散開,我就站在醫院門口對出的通道上對他們大聲喊叫,叫他們不要散開,繼續圍在醫院門口。
現場的警察越來越多時,我便離開了醫院。
我不是現場指揮者,我當時是叫他們:“不要跑,你們都站在那里不要亂動。
”,是想叫他們不要往前沖。
結果他們沒有聽我的,繼續對醫院進行打砸。
我不是指揮者,也不知道別人為什么這樣說我。
我當天里面穿一件黃色衣服,外套是一件黑色上衣,黑色褲子,短頭發。
我在這次事件充當了幫兇角色,為黃某甲出面到醫院討說法,包括打砸醫院時我也在場,當時我是沒想那么多,是想幫老鄉撐腰,也沒想到這樣做會觸犯了法律,我現在非常后悔當時的行為。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無視國家法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依法應予以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甲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應予以懲處。
關于被告人楊某甲及其辯護人辯稱其沒有組織、指揮、領導他人的意見,經查,有證人賴某乙、孫某乙的證言證實,被告人楊某甲就是2013年12月9日在伊某乙白醫院帶頭起哄、對著警察指手劃腳的男子;有證人林某蓮、劉某乙的證言證實被告人楊某甲曾在2013年12月6日與同案人黃某甲等人到醫院協商,后對林某蓮等人進行威脅、恐嚇,在2013年12月9日案發當天,被告人楊某甲又在現場指揮的事實;有同案人顏某、楊某乙的供述以及證人黃某丁全的證言證實,案發當天被告人楊某甲在現場指手劃腳,在楊某甲的指揮下有很多人拿起磚頭沖向醫院,并沖開警察的人墻,用磚頭打砸醫院。
上述證據互相印證,共同證實了案發當天,在被告人楊某甲等人的煽動、領導、指揮下,其他同案人最終沖破民警防線并打砸醫院,因此,被告人楊某甲應認定為首要分子。
被告人楊某甲及其辯護人上述方面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2014年5月19日,某醫院與同案人黃某甲的妻子彭某達成了和解協議,由彭某代表涉案人員賠償了被害單位某醫院的經濟損失,該院對涉案人員的行為表示諒解,且被告人楊某甲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本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辯護人上述方面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本案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楊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以及《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甲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1月9日至2017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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