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XX區人民法院: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謝某近親屬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師擔任謝某涉嫌
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的辯護人。通過約談被告人、查閱案卷材料以及今天的法庭調查、舉證和質證,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辯護人認為謝某犯罪行為情節輕微,懇請法庭對謝某免于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具體理由如下:
一、謝某系自首,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本案中,謝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能夠如實向偵查機關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使得本案在短時間內得以偵破,有效地節約司法資源,依法應認定謝某系自首。另外,謝某與死者李某基于良好的友誼而共同外出捕魚,并且在李某發生意外后積極撥打120,對李某進行積極的搶救,可見謝某的主觀惡性小。故辯護人認為謝某的犯罪較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二、謝某系初犯、偶犯且一貫表現良好。
謝某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在此次犯罪之前沒有犯罪記錄和違法記錄,犯罪前表現一直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再犯罪的可能性小。
三、謝某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通過本案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現突出。
被告人認罪態度的好壞,反映了其改造的難易程度,是量刑的一個酌定情節。本案案發后,謝某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不法后果,采取積極措施補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辯護人在約談謝某時,他留下了悔恨的眼淚,并明確表示自己一定要好好學習法律,改過自新,不再觸犯刑事法律。這充分說明謝某認罪態度好,悔罪之心真誠,本案已經帶給他刻骨銘心的教訓,對他的未來人生具有重大啟發意義與指導價值。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謝某既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也具有自愿認罪、悔罪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綜合本案發生的動因、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主觀惡性、客觀危害后果,以及法律適用的規定及精神,懇請檢察機關對謝某免于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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