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盧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10281966********,漢族,小學文化,四川省內江市隆昌縣人,住四川省隆昌縣**小區**幢**號(戶籍地:四川省內江市隆昌縣**鎮**村**組**號)。因涉嫌污染環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重慶市榮昌區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
取保候審。
被告人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226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重慶市榮昌區人,住重慶市榮昌縣**街道**大道**號附**號**幢**單元**號。因涉嫌污染環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重慶市榮昌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榮昌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盧某某、羅某某涉嫌污染環境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17年4月30日退回榮昌區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同年5月11日再次報送本院審查起訴。因案件復雜,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盧某某為四川省隆昌**玻璃有限公司**分公司負責人,為了節約處置費用,電話聯系被告人羅某某將噴釉車間循環池的廢水當一般生活廢水用罐車拉出公司隨意處置。被告人羅某某駕駛渝C6****中型罐車將廢水轉運到重慶市榮昌區安富街道金富苑小區及安富繞城公路與三礦井岔路口附近,通過雨水井口直接排放。經榮昌區環境監測站監測,渝C6****中型罐車內殘留廢水六價鉻超標6.3 倍,總鉻超標11.5倍;四川省隆昌**玻璃有限公司**分公司循環池廢水含六價鉻超標7.7倍,總鉻超標15.4位;雨水井流入通安河交匯處總鉻超標1.4倍。
2017 年1 月23 日,被告人盧某某經榮昌區公安局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17 年2 月14 日,被告人羅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資料、重慶市榮昌區環境保護局關于四川隆昌**玻璃有限公司**分公司非法傾倒含重金屬廢水的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劉某某、胡某某、聶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盧某某、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監測報告;
5.現場勘驗工作記錄、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
6.污水取樣視頻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羅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羅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盧某某到案后如實其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寇愛蘋
檢察官助理:王 巽
2017年5月11日
來源: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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