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1131965********,漢族,初中文化,農民,重慶市巴南區人,住重慶市巴南區**鎮**村**市場(戶籍地:重慶市巴南區**街道辦事處**村**組**號附**號)。1991年因犯
故意傷害罪被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2009年因犯盜竊 罪被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1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因犯
盜竊罪被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個月,2015年11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1日經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程偉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5月9日晚,被告人張某某雇傭陳某某(另案處理)攜帶油鋸、砍刀等工具,在重慶市巴南區南泉街道辦事處龍井村新塘組“新龍洞”處的國有林場南泉林場內盜伐杉樹15株,將杉樹砍伐后被群眾發現而逃離現場。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張某某在重慶市巴南區界石鎮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資料、林權證、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林木蓄積鑒定意見書;
5.辨認現場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所有的林木,蓄積5.897立方米,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壹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寇愛蘋
檢察官助理:王巽
2017年7月13日
來源: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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