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蔣某某,男,盲人,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30301962********,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四川省達州市渠縣人,租住重慶市渝中區***巷*號*-*(戶籍地:四川省達州市渠縣**鄉**村*組**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7年7月7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經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7年9月4日向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同年9月11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復雜,本院決定自2017年10月12日起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蔣某某與陳某某(本案被害死者,歿年47歲)系夫妻關系,共同租住在重慶市渝中區***巷*號*-*的房屋。
自被告人蔣某某失明以來,蔣某某與陳某某的夫妻感情逐漸惡化。2017年6月,蔣某某認為陳某某夜不歸宿,懷疑其存有外遇,二人產生矛盾。2017年7月6日,陳某某稱打算獨自在外租房并收拾行李,晚飯后便離開家。當日19時許,蔣某某電話聯系陳某某的朋友呂某某,讓其幫忙勸解陳某某,當晚,陳某某返回家中,質問蔣某某為何給呂某某打電話并朝蔣某某的身體潑水。陳某某和蔣某某發生推搡并扭打在一起,二人倒地。蔣某某從客廳衣柜旁的床頭柜里拿出一把菜刀,先用該菜刀的刀背砸向陳某某的身體,而又持該菜刀的刀刃朝陳某某的身體砍切數刀后放下菜刀。此后,蔣某某在房內拿到另一把菜刀,返回陳某某倒地的位置,向陳某某全身亂砍。其子蔣某甲勸阻并聲稱要報警。蔣某某并未理會,繼續持菜刀砍陳某某直至其沒有反應。當日21時許民警接蔣某甲報警后,來到案發現場,將蔣某某抓獲。陳某某被送往重慶市急救中心救治,于次日3時許死亡。經法醫學檢驗鑒定,被害人陳某某系被他人砍切全身多處致機體大失血死亡。
到案后,被告人蔣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等書證;
2. 物證菜刀的照片;
3. 證人何某某、蔣某甲、蔣某乙、呂某某的證言;
4. 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6. 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殺害一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蔣某某系盲人,對其處罰時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檢 察 官:李 毅
檢察官助理:夏 麗
2017年10月25日
來源: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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