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周某在不了解王某婚姻狀況的情況下與其相識并發展為戀愛關系。孫某得知王某與周某的關系后,假冒王某的丈夫,以揭發王某與周某之間有不正當關系為要挾,對周某敲詐勒索,總計金額達65萬元。2016年7月某日,孫某再次敲詐周某是被拒絕,將周某殺害。智豪律師為受害人周某的代理人。
討論內容:承辦律師指出孫某在該案中具有自首情節,且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將孫某的涉案情節向律師團隊一一介紹。律師團隊指出傷害類案件中,作案時機、地點、手段等客觀情節都是量刑時應主要考慮的。雖然本案中孫某具有自首情節,但根據相關解釋,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社會影響、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還應考慮投案的主動性、供述的及時性和穩定性等。
閱讀提示:鑒于對當事人信息、隱私的保密,故討論的過程和詳細信息沒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關的觀點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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