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白某的外甥葉某用受賄所得購買一套房產。為逃避司法機關追究,與白某商量,將房屋產權落在白某名下,對外稱自己租住白某的房子。二人私下簽訂一份協議,約定房屋產權歸屬葉某所有,白某不能對此房主張產權。事后葉某給白某2萬元作為酬謝。后葉某因
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沒收財產,欲執行此房時,白某以房產證為憑稱該房是自己的,阻撓沒收。
討論關鍵詞:
洗錢罪、受賄、沒收財產
爭議觀點:
觀點一:構成洗錢罪。白某明知葉某購買房屋的錢來源于受賄所得,為幫葉某隱瞞受賄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同意葉某提出的以自己的名字辦房產證的要求。在葉某案發被判處后,白某還以房產證為憑阻撓法院對該房的查封、沒收。其行為屬于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洗錢罪中"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的行為",構成洗錢罪。
觀點二:不構成洗錢罪。白某的行為只侵犯司法機關懲處受賄犯罪的正?;顒?,沒有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符合洗錢罪的客體構成要件,應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下列犯罪案件,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案件”:
(二)受賄、單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三)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
第三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西南地區首家刑案專業化律師事務所,團隊旗下匯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師、法學專家、博士等人才為確保辦案質量,智豪律師作為首家向社會公開承諾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師專業團隊集體討論,共同制定團隊辯護代理方案——“集體智慧、團隊資源”,結合刑事領域積累的廣泛深厚的社會關系資源及刑事辯護的實戰經驗,“為生命辯護、為自由吶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