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趙某,路上偶遇一群朋友,不知道朋友們要去“教訓”人,就跟隨一起到了案發地,見到被害人后朋友們群起而攻之,趙某在一旁圍觀,未參與,后被害人被殺死。
討論關鍵詞:
故意殺人罪 共同故意 從犯
討論問題:趙某對故意殺人行為事先無共謀,事中無參與,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
觀點爭鳴:
觀點一:趙某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要求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彼此的意思溝通聯絡,認識到其共同的犯罪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遂行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危害社會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本案趙某在路上偶遇朋友,之前無共謀,途中也未就此事溝通,趙某無殺人的主觀故意,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觀點二:趙某構成
故意傷害罪。本案系實行過限。實行過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數個共同犯罪人,實施了超過原共同謀定的故意范圍以外的犯罪行為。實行過限的犯罪行為由過限行為實施者自己承擔,對過限行為沒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對過限行為負刑事責任。本案趙某跟朋友一起前往犯罪現場,路途中大家聊及去教訓被害人的事,并給同行的人分發刀具,作為成年人,應該有相應的判斷和預見。
觀點三:趙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系從犯,可以爭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31條 對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的不同,根據事實和證據能分清主從犯的,都應當認定主從犯。有多名主犯的,應在主犯中進一步區分出罪行最為嚴重者。對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進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準確確定各被告人的罪責,以做到區別對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為由,簡單地一律判處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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