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二條 【介紹賄賂罪】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0261958********,漢族,初中肄業,資陽市**寶**鎮**村支部書記,資陽市雁江區人,戶籍所在地資陽市雁江區**鎮**村12社,住資陽市雁江區**鎮**村**房**單元**樓。2014年12月8日因本案經本院決定,次日被資陽市公安局雁江分局執行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經本院決定,被資陽市公安局雁江分局執行
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介紹賄賂罪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于2015年1月29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于2015年3月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0年7、8月份的時候,寶臺鎮拱城村5社村民李某乙找到被告人李某甲說,自己愿意出5萬元錢,請李某甲幫忙去找拆遷科的工作人員把自己家的門面能補償得好一點,后李某甲找到拆遷科的劉某某并轉達了李某乙的意思,劉某某表示同意并為李某乙爭取到了門面補償。在補償協議簽訂后,李某乙覺得補償比較滿意,便在李某甲租住房內拿給李某甲5萬元現金,讓李某甲轉交給劉某某。之后,李某乙為感謝李某甲,在李某甲租住房內送給李某甲1萬元現金。
2、2010年11月,寶臺鎮拱城村9社村民黃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甲說,自己愿意出5萬元錢,請李某甲幫忙去找拆遷科的工作人員把自己家的房屋和門面補償得好一點,后李某甲找到拆遷科的劉某某并轉達了黃某某的意思,劉某某表示同意并為黃某某爭取到了較好的房屋和門面補償。在補償協議簽訂后,黃某某覺得補償比較滿意,便在李某甲租住房內拿給李某甲5萬元現金,讓李某甲轉交給劉某某。之后,黃某某為感謝李某甲,在李某甲租住房內送給李某甲5千元現金。
3、2010年11月,寶臺鎮拱城村10社村民龐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甲說,自己愿意出5萬元錢,請李某甲幫忙去找拆遷科的工作人員把自己家的房屋和門面補償得好一點,后李某甲找到拆遷科的劉某某并轉達了龐某某的意思,劉某某表示同意并為龐某某爭取到了較好的房屋和門面補償。在補償協議簽訂后,龐某某覺得補償比較滿意,便在李某甲租住房內拿給李某甲5萬元現金,讓李某甲轉交給劉某某。之后,龐某某為感謝李某甲,在李某甲租住房內送給李某甲5千元現金。
4、2O10年11月,寶臺鎮拱城村1l社村民易某甲找到被告人李某甲說,自己愿意出點錢,請李某甲幫忙去找拆遷科的工作人員把自己家的房屋補償得好一點,后李某甲找到拆遷科的劉某某,在簽訂補償協議的過程中,李某甲直接對易某甲說你就直接給劉某某2萬元。在補償協議簽訂后,易某甲覺得補償比較滿意,便在李某甲租住房內拿給李某甲2萬元現金,讓李某甲轉交給劉某某。
5、2010年11月,寶臺鎮拱城村11社村民易某乙找到被告人李某甲說,自己愿意出2萬元錢,請李某甲幫忙去找拆遷科的工作人員把自己家的房屋補償得好一點,后李某甲找到拆遷科的劉某某并轉達了易某乙的意思,劉某某表示同意并為易某乙爭取到了較好的房屋補償。在補償協議簽訂后,易某乙覺得補償比較滿意,便在李某甲租住房內拿給李某甲2萬元現金,讓李某甲轉交給劉某某。
6、2010年12月,寶臺鎮拱城村12社村民吳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甲說,自己愿意出5萬元錢,請李某甲幫忙去找拆遷科的工作人員把自己家手續不完善的房屋能夠得到安置補償,后李某甲找到拆遷科的劉某某并轉達了吳某某的意思,劉某某表示同意并將吳某某家手續不完善的房屋視為合法給予補償。在補償協議簽訂后,吳某某覺得補償比較滿意,便在李某甲租住房內拿給李某甲5萬元現金,讓李某甲轉交給劉某某。
7、2010年11月,寶臺鎮拱城村11社村民羅某某在與拆遷科工作人員簽訂補償協議時,因劉某某將羅某某的一些違章建設的房屋面積拿了一部分按照視為合法面積來進行賠償,在協議簽訂后,羅某某準備送給劉某某現金2萬元,劉某某讓羅某某拿給被告人李某甲,后羅某某在李某甲租住房內拿給李某甲2萬元現金,讓李某甲轉交給劉某某。
8、2010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女兒李某丙希望自己家手續不完善的房屋能夠得到安置補償,便拿了5萬元錢給李某甲,讓其找拆遷科的工作人員給予補償,后李某甲找到拆遷科的徐某某,并分兩次將李某丙拿給他的5萬元錢在徐某某辦公室轉送給徐某某。之后徐某某表示同意并為李某丙家的房屋爭取到了視為合法面積進行補償。
被告人李某甲接本院反貪局通知及時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非法所得2萬元已被扣押。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賄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接本院反貪部門通知及時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 張在彬
2015年3月4日
來源: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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