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6231980********,漢族,碩士研究生,系**銀行經理,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東城區,住廣東省東莞市**路**號。2015年10月10日因涉嫌介紹賄賂被黑龍江省迎春林業地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6日經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林區分院以涉嫌介紹賄賂罪決定逮捕,同日由黑龍江省迎春林業地區公安局執行。
被告人吳某某涉嫌行賄罪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經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于2016年3月24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間,被告人吳某某為了**銀行能夠購買深圳**集團的理財產品,分別向**銀行金融市場部總經理助理袁某某(另案處理)行賄125萬元人民幣、150萬元人民幣、150萬元人民幣,三次向袁某某行賄共計425萬元人民幣。
1、2012年7月份,被告人吳某某為了使**銀行能夠購買到深圳**集團2億元人民幣的理財產品,向袁某某行賄125萬元人民幣。
2、2013年4月份,被告人吳某某為了使**銀行能夠購買到深圳**集團3.3億元人民幣的理財產品,向袁某某行賄150萬元人民幣。
3、2013年9月,被告人吳某某為了使**銀行能夠購買到深圳**集團2.3億元人民幣的理財產品,向袁某某行賄150萬元人民幣。
被告人吳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主動向本院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招商銀行開戶信息、招商銀行卡交易明細、干部任免審批表、情況說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發票、收據、往來款處理確認表等;
2.證人袁某某、韋某某、資某某、馮某某、危某某、何某某、楊某某、文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迎春林區基層法院
檢察員:趙海燕
2016年4月19日
來源: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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