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罰;關聯行賄罪】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三百九十二條 【介紹賄賂罪】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袁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9011988********,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資陽市雁江區人,住資陽市雁江區**鎮**村**組**號。2015年6月24日因本案經本院決定,同日被資陽市公安局雁江分局執行刑事拘留;2015年7月1日經本院決定,被資陽市公安局雁江分局
取保候審。
被告人袁某甲涉嫌介紹賄賂罪、行賄罪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于2015年10月13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于2015年11月1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1年3、4月份,被告人袁某甲在被拆遷戶江某某與資陽市雁江區城東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東管委)拆遷辦工作人員李某某、謝某某之間溝通、撮合,向李某某、謝某某提出希望能在丈量江某某家房屋的過程中給予關照。之后李某某、謝某某表示同意,在未經丈量的情況下,為江某某按照房屋產權證上房屋的情況,增加了部分面積,重新繪制了摸底表,從而使江某某在談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時候獲取更多的拆遷安置補償。在江某某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簽訂(2011年5月7日)之后,袁某甲幫助江某某向李某某、謝某某各轉送好處費5000元;
2、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袁某甲在鄒某某與東管委拆遷辦工作人員李某某之間溝通、撮合,向李某某提出希望能在丈量鄒某某家房屋的過程中給予關照。后李某某表示同意,并在制作摸底表的過程中,增加了鄒某某的房屋面積,并增加了部分附著物,從而使鄒某某在談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時候獲取更多的拆遷安置補償。后袁某甲幫助鄒某某向李某某轉送好處費3000元。之后袁某甲又在鄒某某與東管委拆遷辦工作人員謝某某、王某甲之間溝通、撮合,向王某甲表明了鄒某某希望在安置補償協議的簽訂過程中,能夠得到超出應得面積的拆遷賠償,并表示鄒某某會給予其好處費。之后王某甲表示同意并為鄒某某爭取到了超出應得面積的拆遷賠償。在鄒某某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簽訂(2012年3月26日)之后,袁某甲幫助鄒某某向謝某某、王某甲各轉送好處費1萬元.
3、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袁某甲在王某乙與東管委拆遷辦工作人員王某甲之間溝通、撮合,向王某甲表明了王某乙希望在安置補償協議的簽訂過程中,能夠得到超出應得面積的拆遷賠償,并表示王某乙會給予其好處費。之后王某甲表示同意,在王某乙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簽訂(2013年4月22日)之后,袁某甲幫助王某乙向王某甲轉送好處費2萬元;
4、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袁某甲在易某甲與東管委拆遷辦工作人員王某甲之間溝通、撮合,向王某甲表明了易某甲希望在安置補償協議的簽訂過程中,能夠得到超出應得面積的拆遷賠償,并表示易某甲會給予其好處費。之后王某甲表示同意并為易某甲爭取到了超出應得面積的拆遷賠償。在易某甲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簽訂(2013年4月22日)之后,袁某甲幫助易某甲向王某甲轉送好處費2萬元;
5、2013年6、7月份,被告人袁某甲在易某乙與東管委拆遷辦工作人員王某甲之間溝通、撮合,向王某甲表明了易某乙希望在安置補償協議的簽訂過程中,能夠得到超出應得面積的拆遷賠償,并表示易某乙會給予其好處費。之后王某甲表示同意并為易某乙爭取到了政策允許的最大的賠償,達到了易某乙的要求。在易某乙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簽訂(2013年8月26日)之后,袁某甲幫助易某乙向王某甲轉送好處費15萬元。
6、2013年9月,袁某甲從王某甲手里購買了一套沒有簽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房屋的手續,送給王某甲17萬元。
綜上所述:袁某甲共介紹他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2.3萬元,其本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7萬元。
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非法所得4萬元已被扣押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甲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賄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袁某甲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
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袁某甲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介紹賄賂的犯罪事實,是坦白,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主動供述偵查機關未掌握的行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袁某甲主動檢舉他人受賄的事實,經查證屬實,是立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在彬
書記員:余顯輝
2015年11月16日
來源: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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